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07月07日
星期日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农行拒付面临法律道义双重拷问
时间:2012-01-16 09:37:07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傅达林 

      1989年农业银行青县支行面对储户推出“生活基金”储蓄业务,骆先生当时存入2000元,银行表态“20年到期能变成9万多元”。然而到期后,银行却以利息太高、存期太长,不符合央行规定为由,拒不兑现。

    20年前签订的“白纸黑字”,因为后来相关制度政策的出台,使得原有合同内容与央行规定相冲突,进而引发纠纷。从法律层面分析,首先需要判断这一储蓄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合同履行当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按照银行的说辞,这张存款单的办理违反了有关规定,一是利息太高不符合央行规定,二是国家规定的存期最长为5年。这似乎构成储蓄合同内容违规的理由。但是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而并非违反央行部门规章的内容就无效。立法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为了稳定合同交易的市场秩序,防止低层次的制度变化给合同一方带来损失。很明显,无论是对利息还是存期的规定,依据都是央行的部门规章,并不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

    可让人不懂的是,一审法院虽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但却采纳了农行的计算方法,只判农行支付9000多元。既然合同有效,就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为何司法结论偏向银行一方呢?这无异于将基于“生活基金”的储蓄合同变为了普通的定期储蓄合同,其中的法律根据和判决逻辑又何在?而且,银行承认央行出台规定是存款之后,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据此,农行在得知央行规定后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与储户协商变更合同内容。银行并未履行相关义务,理应承担其中不利的法律责任。

    更让人忧虑的是,此次拒付事件再度折射出银行作为垄断行业的不诚信。诚实信用是现代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则,良好的信誉是金融业生存发展的基础。在明知不符合央行规定的情况下,不是立即停止业务,反而拖到20年到期后再来拒付,怎能不背上店大欺客的骂名呢?其实在过去,就出现不少银行单方面更改服务规则、提出霸王条款的案例,客户知情权、选择权和商榷契约的权利都未受到应有的尊重。这一次面对农行陷于法律与道义的双重拷问,不知上诉后的河北中院如何对待?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