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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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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浩俊 :我们到底需要怎样的城市化
时间:2012-01-09 10:18:26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要根据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要求,推进城市化。要把唯大城市而大城市的发展思维,转向发展中小城市和城镇,特别是城镇,要作为下一步发展的重点,这是我国的人口特点所决定的。

  “这是我的家园,我能不能做主呢?我们为什么只有城市的城市化,而不设定一个由村民们自主的现代化呢?”在“守望乡土,呵护家园岭南水乡乐从论坛暨第十八届中国城市化论坛”上,城市规划与设计专家吴文媛这样追问,将话题引向深处。

  因为,支持吴文媛如此发问的并不是专家的想象或者理想中的规划,而是现实生活的写照。在被规划于佛山东平新城范围内的乐从镇大墩村、腾冲村,幼儿园、医院、商业、休憩、礼堂等公共设施已应有尽有,不仅如此,规章制度也是条分缕析,财务报表公开透明,村落自治有声有色。

  只是,按照目前城市化的标准和要求,这里仍被称作农村。而对于用城市化率来考核和衡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经济实力、地区百姓富裕程度的各级政府来说,这样的“城市化”显然是不能接受的。

  于是,我们不得不发问,城市化,到底以什么来考量,我们到底需要什么样的城市化?是不是只有把土地交给政府、交给开发商、交给投资者,然后晃着膀子拥向大中城市,川流于城市本就不堪的马路上才算是“城市人”,才称得上是“城市化”?

  这确实是一个严肃的课题,也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和思考的课题。因为,如果继续用这种狭隘的思维去研究和思考、衡量和判别城市化问题,总有一天,城市将成为影响中国继续发展和进步的最大障碍。

  也许,决策层的思路并不是这样的。因为,早在若干年前,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想法和要求,就已经摆到了层层级级的文件之中。但是,决策层的想法并没有有效传递到执行层的思路之中,各地在加快城市化步伐过程中,看到的只是如何把所在地区的城市建设得越大越好、越漂亮越好。不然,全国也不会出现那么多建设“国际大都市”的城市。

  说实话,对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来说,在人口数量上达到“国际大都市”的目标,实在是太简单了。只是,在其他条件都不具备的情况下,仅仅只是人口的“都市化”,那这座城市是极其危险的。

  事实上,所谓城市化,无非两个方面:一是硬件。即各项公共基础设施是否健全、配套是否完善,所在地区的居民能否充分享受这些公共设施带来的生活质量提高、生活品位提升。如果这些条件具备了,城市的硬件功能就达到了;二是软件。包括: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健全,生活在这里的居民是否具有与城市人相同的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就业、入学等。同时,在教育、文化、体育等方面是否具备与城市居民基本相同的条件。如果这两个方面的条件都具备了和满足了,不是城市化又是什么呢?

  而事实上,在全国很多城市,从表面看,城市化率已经达到一定水平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蓝皮书也显示,2011年,中国城市人口首次超过农村人口,亦即城市化水平已经超过50%了。实际上,那些虽然居住到城市,或“被城市化”的居民,他们并没有真正享受到城市居民的所有待遇,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各个方面,都只是部分享受,甚至尚没有享受,将他们列入到“城市人”当中实在有点“勉强”,他们真的受当不起。

  我们并不反对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中国要想更好更快地发展,中国要想把发展的成果体现到现实生活中来,就必须加快城市化进度表。但是,“城市化”决不能像人体整形一样,改变农村原本可以自然生长、自然发展的规律,通过土地的强制征收,使农民“被城市化”,使城市化“被增长”。如果这样,城市化还不如保持现有的格局。

  而更令人担心的问题是,在城市化人口刚刚超过50%的情况下,城市化的土地早就超过50%了,从2001年至2007年,地级以上城市市辖区建成区面积增长70.1%,但人口增长只有30%。这显然不是城市土地的自然生成,而是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过度扩大城市规模的结果。它将产生两个方面的不良后果,一是耕地保护受到严峻挑战;二是城市未来的压力越来越大。因为,“随”土地进入城市的人口,大多都是“一次性”交易,即一次性把补偿款给了失去土地的农民或以补偿一套住房为“终身保险”。相反,更为重要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就业和失业保险等并没有建立或标准很低。如此,城市化到底是货真价实的,还是有水分的,就不难看出了。

  相反,由于土地被滥用,却造就了一大批依靠土地发起来的“富翁”,使社会财富的分配出现了严重不公和倾斜,使社会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这是城市化中不得不考虑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或制约城市化发展的重要问题。

  所以,对城市化问题,必须重新审视,必须理清思路。首先,要不唯城市化而城市化,要根据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要求,推进城市化;第二,要把唯大城市而大城市的发展思维,转向发展中小城市和城镇,特别是城镇,要作为下一步发展的重点,这是我国的人口特点所决定的;第三,要建立城市化的补偿机制,即所有“随”土地进入城市的居民,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方面的待遇需与城市人口一样,其所需资金则通过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征收和开发以后的物业费、物业税、房产税、遗产赠予税等方面筹集;第四,应允许农村通过完善各项公共设施、配套设施以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等自然诞生小城市、小城镇,各级政府在考核和衡量时,也应当将这些地方视同高城市化。只有这样,城市化的发展速度才能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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