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时期中国区域政策的基本框架
时间:2011-09-06 11:50:53
来源:求是理论
自1992年中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过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目前中国已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完善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为核心的国家区域政策体系,应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准则:一是更加强调公平目标。效率与公平是中央区域政策抉择需要考虑的两个重要目标。一般地讲,效率或趋利原则是市场配置资源的基本原则。这样,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空间配置的效率目标将主要依靠市场机制来实现。然而,单纯的市场力量一般会扩大而不是缩小地区差距。因此,中央区域政策应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上,突出和强调公平目标,实行“逆市场调节”,对各种关键问题区域给予更多的帮助和扶持;而不是像过去那样注重效率目标,实行“顺市场调节”,对经济繁荣的发达地区给予重点支持。很明显,在市场机制日趋完善的情况下,中央实行“顺市场调节”的区域政策将是多余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通过完善市场机制将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
三是针对问题区域展开。从国际经验看,各国的区域政策大都针对各类问题区域展开,这些问题区域包括落后地区、萧条或衰退地区、膨胀地区等。其中,落后地区主要是解决“落后病”,萧条或衰退地区主要是解决“萧条病”,膨胀地区主要是解决“膨胀病”。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以及工业化、城镇化和全球化的快速推进,中国也涌现出一批问题区域,如经济落后的贫困地区、处于相对衰退中的老工业基地、亟待转型的资源枯竭城市和财政包袱沉重的粮食主产区等。这些面临诸多问题的区域,急需中央政府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大力扶持。中央确定是否对这些区域实行援助政策,应主要考虑两个标准:一是这些区域必须属于问题区域,而且其面临的问题较为严重;二是这些问题地方政府自身无法解决,确实需要中央政府给予援助。因此,借鉴国际经验,今后中国的国家区域政策也应该主要针对问题区域展开,切实帮助各种问题区域解决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魏后凯提出在国家层面采取“4+2”的区域发展战略和政策框架。所谓“4”,就是在战略规划层面,按照西部、东北、中部和东部四大区域的地域框架,对全国经济布局和区域发展进行统筹规划和统一部署。以四大区域作为国家战略规划的地域单元具有两个明显的优点:一是可以全覆盖,这样便于对全国的经济布局进行统筹规划部署,明确各区域的战略定位和发展导向;二是有利于国家战略和政策上的衔接,便于实施操作。为保持国家战略和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在“十二五”期间,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继续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大力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积极支持东部地区转型升级。显然,西部、东北、中部和东部四大区域,由于其空间范围和内部差异较大,只宜作为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规划的地域单元,而不能把它作为国家区域政策实施的地域单元。同时,鉴于东部和西部地区内部的差异性较大,可以考虑把东部地区再细分为三个区域,即包括广东、福建、海南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在内的东南地区,包括上海、浙江和江苏在内的长三角地区,以及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和山东在内的环渤海地区,把西部地区再细分为西南(包括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和西北地区(包括内蒙古、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和新疆),由此形成各具特色、合理分工的7大综合经济区发展格局。
空间开发结构。二是按区域问题的性质和严重性划分不同类型的问题区域,以此作为国家援助和政策支持的地域单元。对于不同类型的关键问题区域,国家应根据其区情特点和面临的困难,实行全国统一的差别化国家区域援助政策体系,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的形成。这样就可以避免过去宏观调控中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一刀切”现象以及普惠制所带来的诸多弊端,既能够较好地贯彻“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方针,又便于国家区域调控与援助政策的有效实施。从长远发展看,国家在划分主体功能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关键问题区是十分必要的。前者侧重强调的是“人的繁荣”,而后者则注重“地域的繁荣”。从全国范围来看,像中国这样一个地区差异极大的发展中大国,兼顾“人的繁荣”和“地域的繁荣”十分重要。
在上述“4+2”框架下,应该对现行的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和政策进行适当调整。首先,四大区域属于战略规划的地域单元,其政策实施应按照类型区域来展开。事实上,近年来国家的有关区域政策正在向类型区政策转变。例如,国家将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延伸到中部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将东北资源型城市转型试点政策扩大到全国44个城市,将西部大开发政策扩大到中部243个县(市、区)。今后应继续按照分类指导的思想,对四大区域政策进行整合,以形成差别化的分类管理的国家区域政策体系。其次,要区分区域规划和区域政策,理清二者的边界。国家组织开展一些跨省区或承担国家战略功能的区域规划,这是很有必要的。但这些规划的主要作用是明确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规范空间开发秩序,而不能在国家区域政策框架之外,另搞许多特殊的、“一对一”的优惠政策措施,这样只会打乱国家区域政策的总体部署。再次,在区域援助政策的操作层面,除西藏、新疆等部分民族地区外,应避免采取中央与各省区市“一对一”的做法,在对现行区域政策措施进行归类整合的基础上,以各种关键问题区域为主线,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差别化国家区域援助政策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