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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市内涝治理实施方案出台
时间:2021-07-27 23:20:16  来源:城市化网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网站消息,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广西城市内涝治理实施方案》,要求系统化推进全自治区城市内涝综合治理,到2025年,各城市因地制宜基本形成“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到2035年,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进一步完善,排水防涝能力与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要求更加匹配,总体消除防治标准内降雨条件下的城市内涝现象。

  依照方案,广西将加快推进系统化实施方案和专项规划编制、实施河湖水系和生态空间治理与修复,其中包括加快编制或修编专项规划、保护与修复自然生态系统、开展城市河道综合整治、实施防洪提升工程等,统筹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防洪排涝和沿海城市防台防潮等要求,合理确定各城市的防洪标准、设计水位和堤防等级。

  同时,广西将实施并优化城市排涝通道提升工程,具体工作包括优化城市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优化城市竖向设计、推进雨水调蓄设施建设、实施城市排涝通道建设、实施雨水源头减排工程等。方案要求,各地结合最新国土空间规划和洪涝风险评估结果,编制内涝风险图,探索划定洪涝风险控制线和灾害风险区。

  在加强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与改造方面,广西将完善城市排水管渠系统、加快大型防洪排涝工程建设、系统整治易涝积水点、推进城市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其中,方案明确,加大排水管网建设力度,逐步消除管网空白区,新建排水管网原则上应尽可能达到国家建设标准的上限要求。各城市要全面排查城区重要易涝积水点,认真分析内涝原因,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措施、开竣工时间和投资规模等,加快完成建档造册,系统整治易涝积水点。

广西城市内涝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全区各城市内涝治理工作,切实提升城市内涝风险防御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1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坚持“规划统筹,完善体系;全面治理,突出重点;因地制宜,一城一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按照内涝防治标准特大城市达到50—100年一遇、大城市达到30—50年一遇、中小城市达到20—30年一遇的要求,系统化推进全区城市内涝综合治理。到2025年,各城市因地制宜基本形成“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排水防涝能力显著提升,内涝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有效应对城市内涝防治标准内的降雨,老城区雨停后能够及时排干积水,低洼地区防洪排涝能力大幅提升,历史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易涝积水点全面消除,新城区不再出现“城市看海”现象;在超出城市内涝防治标准的降雨条件下,城市生命线工程等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功能不丧失,基本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到2035年,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进一步完善,排水防涝能力与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要求更加匹配,总体消除防治标准内降雨条件下的城市内涝现象。

  二、重点工作

  (一)加快推进系统化实施方案和专项规划编制。

  1.加快编制系统化实施方案。各城市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基础信息共享机制,在“十四五”时期加快治理城市内涝,组织排水防涝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本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按照5年内见到明显成效的目标落实具体项目并列入系统化实施方案。系统化实施方案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进行编制,做到内容齐全、深入分析本城市内涝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建立有效的评估机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备案。(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相关部门,各城市政府。以下均需城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加快编制或修编专项规划。各城市政府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性文件和标准规范要求以及城市建设管理实际情况,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及时编制或修编城市防洪、排水防涝、海绵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因地制宜确定主要目标与指标、重点任务和实施措施,落实具体项目,并做好与各相关规划的衔接。(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急厅等)

  (二)实施河湖水系和生态空间治理与修复。

  1.保护与修复自然生态系统。以区域流域为单元,保护与修复山体、水体、林草、耕地、湿地、植被、沙滩等,保留天然的雨洪通道、蓄滞洪空间,构建连续完整的生态基础设施体系,充分发挥生态本底的径流控制作用。恢复并增加水空间,扩展城市及周边自然调蓄空间,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划开展蓄滞洪空间和安全工程建设;在蓄滞洪空间开展必要的土地利用、开发建设时,要依法依规严格论证审查,保证足够的调蓄容积和功能。(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局等)

  2.开展城市河道综合整治。注重维持河湖自然形态,避免简单裁弯取直和侵占生态空间,恢复与保持城市及周边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和流动性。对已经裁弯取直或被侵占的河湖水系,要遵循河道自然形态,结合城市建设和更新逐步恢复。合理开展河道、湖塘、排洪沟、道路边沟等整治工程,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确保与城市管网系统排水能力相匹配。(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应急厅等)

  3.实施防洪提升工程。统筹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防洪排涝和沿海城市防台防潮等要求,合理确定各城市的防洪标准、设计水位和堤防等级。完善堤线布置,优化堤防工程断面设计和结构型式,因地制宜实施防洪堤、海堤和护岸等生态化改造工程,确保能够有效防御相应洪水灾害。根据河流河势、岸坡地质条件等因素,科学规划建设河流护岸工程,合理选取护岸工程结构型式,有效控制河岸坍塌。对山洪易发地区,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合理规划建设截洪沟等设施,最大限度降低山洪入城风险。(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三)实施并优化城市排涝通道提升工程。

  1.优化城市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以城市江河湖海等自然径流路径为基础,明确现有城市排水分区和排水出路。对排水分区划分不合理或不能满足城市防洪排涝要求的区域,结合地形地貌、用地布局、竖向高程以及行政区划管理等要求,采用“高水高排、低水低排”方式,以自排为主、抽排为辅,科学划定排水分区,合理优化排水出路。(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

  2.优化城市竖向设计。结合最新国土空间规划和洪涝风险评估结果,编制内涝风险图,探索划定洪涝风险控制线和灾害风险区。充分考虑洪涝风险,优化排涝通道和设施设置,加强城市竖向设计,合理确定地块和道路高程。新城区应严格落实竖向管控要求,道路坡度应平顺且与周边地块、水系等竖向关系协调,避免出现人为制造的低洼地区及“搓衣板”式道路;老城区应结合城市更新因地制宜优化地块及道路竖向高程,尽可能消除原有地势低洼区域,确保排水畅通。(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

  3.推进雨水调蓄设施建设。在城市建设和更新中留白增绿,结合空间和竖向设计,优先利用自然洼地、坑塘沟渠、园林绿地、广场等实现雨水调蓄功能,做到一地多用。因地制宜、集散结合建设各类雨水调蓄设施,发挥削峰错峰作用。有条件的城市,要对上游水库进行加固扩容,提高城市上游汇水区域降雨存储和调蓄削峰能力。(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相关部门)

  4.实施城市排涝通道建设。合理规划利用城市排涝通道,加强城市外部河湖与内河、排洪沟、桥涵、闸门、排水管渠等在水位标高、排水能力等方面的衔接,确保过流顺畅、水位满足防洪排涝安全要求。因地制宜恢复因历史原因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河道等,利用次要道路、绿地、植草沟等构建雨洪行泄通道。(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等)

  5.实施雨水源头减排工程。在城市建设和更新中,积极落实“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推进海绵型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改造后的雨水径流峰值和径流量不应增大。通过提高硬化地面中可渗透面积比例,因地制宜使用透水性铺装,增加下沉式绿地、植草沟、人工湿地、砂石地面和自然地面等软性透水地面,建设绿色屋顶、旱溪、干湿塘等滞水渗水设施,断接建筑雨落管,提高城市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根据本地水资源条件,提出雨水资源化利用的用途、方式和措施。加强海绵型基础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自评估工作。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要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水利厅、自然资源厅、应急厅等)

  (四)加强排水防涝设施建设与改造。

  1.完善城市排水管渠系统。加大排水管网建设力度,逐步消除管网空白区,新建排水管网原则上应尽可能达到国家建设标准的上限要求。应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新城区的排水防涝设施,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制。结合城市更新和海绵城市建设,提升改造老城区错混接的雨污水管网,修复破损和功能失效的排水防涝设施,并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通过截流、调蓄等方式,减少雨季溢流污染,提高雨水排放能力。应采取加密或改造雨水篦、增设线性排水沟渠等措施,确保易涝区域路面收水和排水能力相匹配。改造城市雨水排口、截流井、阀门等附属设施,确保标高衔接、过流断面满足要求。(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应急厅等)

  2.加快大型防洪排涝工程建设。按照“堤库结合、以泄为主、泄蓄兼施”的总体策略,统筹协调外江内河水位,加快大型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合理设置排涝闸泵,避免汛期外水顶托影响城市管渠排水能力,进一步降低城市内涝风险。对外水顶托导致自排不畅或抽排能力达不到标准的地区,通过改造或增设泵站等方式提高机械抽排能力,重要泵站应设置双回路电源或备用电源。(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急厅等)

  3.系统整治易涝积水点。各城市要全面排查城区重要易涝积水点,认真分析内涝原因,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措施、开竣工时间和投资规模等,加快完成建档造册,系统整治易涝积水点。优先解决居住区积水内涝问题。对短时间内难以消除的易涝积水点,要设立醒目的警示标记,配置应急强排设备,必要时采取人员巡查值守、现场疏导等措施,确保汛期城市安全。对已完成整治的易涝积水点要开展“回头看”。(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应急厅等)

  4.推进城市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各城市要积极应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遥感应用等技术系统,开展城市地下设施(含地下建筑、管线等)三维测绘,依托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壮美广西·政务云平台,建立完善城市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整合各部门防洪排涝管理相关信息,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雨量计、液位计、流量计、监控视频等智能化感知终端设备,满足日常管理、运行调度、灾情预判、预警预报、防汛调度、应急抢险等功能需要。有条件的城市,要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充分衔接。(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相关部门)

  (五)开展系统化实施方案效果评估。

  系统化实施方案实施前,需对预期治理效果和目标可达性进行分析与论证,可借助建立水力模型等方法进行评估;系统化实施方案实施后,应及时对治理任务、实施计划的成效进行定性、定量评估,以确保方案目标整体可达、可行。(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应急厅等)

  三、提升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管理水平

  (一)强化日常管理维护。按照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日常管理维护要求,制定并落实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巡查、维护、隐患排查制度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加强调蓄空间维护和城市河道清疏,增加施工工地周边、低洼易涝地区、易淤积管段的清掏频次。汛前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治,清疏养护排水设施。加强安全事故防范,防止窨井伤人等安全事故,对车库、地下室、下穿通道、地铁等地下空间出入口采取防倒灌安全措施。(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应急厅等)

  (二)实行洪涝“联排联调”。建立健全城区水系、排水管渠与周边江河湖海、水库等“联排联调”运行管理模式。依托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强跨省、跨市河流的水情、雨情、工情信息共享,健全流域联防联控机制,坚持立足全局、洪涝统筹,提升调度管理水平。加强统筹调度,根据气象预警信息科学合理及时做好河湖、水库、调蓄设施的预降水位或预腾空工作。(牵头单位:自治区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应急厅等)

  (三)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完善城市排水与内涝防范相关应急预案,明确预警等级内涵,落实各相关部门工作任务、响应程序和处置措施。重点加大排涝泵站、重要供水供电设施及应急抢修通道保障力度,并对应急队伍建设管理、处置时间与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加强流域洪涝和自然灾害风险监测预警,按职责及时准确发布预警预报等动态信息。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做好城区交通组织、疏导和应急疏散等工作,严防安全事故发生。按需配备移动泵车等快速解决城市内涝的专用防汛设备和抢险物资,完善物资储备、安全管理制度及调用流程。加大城市防洪排涝知识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相关部门)

  (四)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按照专业化、机械化、信息化、智慧化要求,建立专业队伍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运行维护。加强排水应急队伍建设,强化抢险应急演练和教育培训,提升应急抢险能力。充分发挥专家团队在洪涝风险研判、规划建设、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专业作用。加强政府组织领导,强化城市管理、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执法队伍协调联动。(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相关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1.落实工作责任。实行自治区负总责、城市具体落实的管理体制。各城市政府是内涝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把治理内涝作为保障城市安全发展的重要任务抓实抓好。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支持、指导和督促力度,结合城市体检评估、宜居城市建设等工作,建立城市内涝治理评估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相关部门)

  2.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各城市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成立城市内涝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有利于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系统化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各部门之间以及市—城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协调联动,群策群力推进城市重点排水设施管理和内涝治理工作。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因地制宜推广“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模式。创新投融资模式,建立健全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机制,支持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健全雨情汛情涝情灾情预警预报和会商机制,完善应急处置技防、物防、人防措施,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配合单位:自治区相关部门)

  (二)政策保障。

  1.强化规划管理与实施。尊重自然地理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城市蓝线、绿线等重要控制线,保护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自然调蓄空间。依法划定河湖管理范围,保护城市河湖水系。严格实施相关规划,在规划建设管理等阶段,落实排水防涝设施、调蓄空间、雨水径流和竖向管控等要求。(牵头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等)

  2.统筹项目建设。加强城市内涝治理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加快开工建设一批重大项目,做到竣工一批、在建一批、开工一批、储备一批。严格把控工程质量,建立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将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改造与市政建设特别是洪涝灾后恢复重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有机结合,优化各类工程的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安排,避免反复开挖、“马路拉链”、“遍地开花”等现象。统筹防洪排涝、治污、雨水资源化利用等工程建设,避免相互造成不利影响。(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水利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等)

  3.优化项目实施。按照国家“放管服”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优化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协调做好岸上岸下、堤内堤外、地上地下等建设项目审批。争取将城市内涝治理重大项目纳入国家、自治区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确保排水防涝设施、应急抢险物资储备的用地需求。在地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优先保障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排水防涝设施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防止侵占排水防涝设施用地。各城市要落实系统化实施方案要求,对涉及城市重要易涝点整治的项目,各相关部门可适当给予政策倾斜,优先保障项目实施。(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生态环境厅等)

  4.强化监督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河湖、水库、山塘、蓄滞洪空间和排涝通道等行为,依法依规清除其建筑物、构筑物。严格实施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防止雨污水管网混错接。依法查处侵占、破坏、非法迁改排水防涝设施,以及随意封堵雨水排口,向雨水设施和检查井倾倒垃圾杂物、水泥残渣、施工泥浆等行为。强化对易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工地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自治区水利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等)

  (三)资金保障。

  1.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各城市政府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加大城市内涝治理资金投入,将城市内涝治理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政府债券支持范围。统筹现行有关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城市防洪经费、土地出让收益等支持城市内涝治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资金绩效管理,探索建立“按效付费”等资金安排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防洪排涝设施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厅等)

  2.多渠道筹措资金。探索建立城市供水、排水和水处理等水务事项全链条建设管理机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有关补助资金和金融机构的支持,制定优惠政策,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探索统筹防洪排涝和城市建设的新开发模式,采用“分级设防、雨旱两宜、人水和谐”的城市公共空间弹性利用方式,整合盘活土地资源和各类经营性资源。(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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