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自治州,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地级市、地区、盟相同,属地级行政区,由省、自治区管辖,是中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地设立的地级民族自治地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享受较高的自我管理权力,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自治州州长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州长由自治主体民族的公民担任。
自治州下辖县、自治县和县级市。
数量
目前,我国共有30个自治州。
分别是: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大理白族自治州、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迪庆藏族自治州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甘南藏族自治州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
我国《宪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的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我国目前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7个自治县。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机关不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是为了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根据宪法,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人民政府的其它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也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