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地区,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地级市、自治州、盟相同,属地级行政区,由省、自治区管辖。地区的管理机构为地区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数量
1949年,地级市的数目为54个,地区的数目为170个;1982年,地级市的数目为112个,地区的数目为170个,在此期间,地区的数目均多于地级市,是地级行政区的主体。1983年,中国实行市管县体制改革,此后,部分地区将其管辖的县级市、县、自治县划归原有的地级市管辖,还有一部分地区直接改设为地级市,至此,大部分地区被撤销。
目前,我国地区数量仅剩7个,地级市已取代地区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现存的地区只存在于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别是: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
地区→地级市演变过程
撤销地区建制,改为地级市建制,主要包括地市合并和撤地设市,为1983年开始的“地级行政区改革”主要内容。1982年及其以前,地区为我国地级行政区的主要形式。1982年我国地区数170个,现仅存地区7个。
地市合并,撤销地区,将其所辖区域划归原有的地级市管辖。也存在撤销地区后划归原有的两个或多个地级市管辖的情况。
撤地设市,撤销地区,设立地级市,多数情况该地级市继承原地区的行政区域,这种情况通俗来说就是将地区直接改制为地级市。也存在撤销地区后分设两个或多个地级市的情况。
也存在两种演变方式同时存在的。如撤销地区后部分区域划归原有的地级市管辖,部分区域设立地级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