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级市
时间:2021-05-17 12:30:39
来源:城市化网
概念
地级市,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地区、自治州、盟相同,属地级行政区,是建制与地区相同的市,由省、自治区管辖。自1983年11月5日开始,在国家行政机构区划统计上作为行政区划术语固定下来。
数量
1949年,我国地级市的数目为54个,专区的数目则高达170个。
1982年,地级市的数目为112个,地区的数目为170个,在此期间,地区的数目均多于地级市,是地级行政区的主体。
1983年,中国实行市管县体制改革,部分地区将其管辖的县级市、县、自治县划归原有的地级市管辖,还有一部分地区直接改设为地级市。
截至2018年末,我国城市个数达到672个,其中,地级以上城市297个,县级市375个。
行政区域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行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二),“市”不是直辖市,而较大的市为“市”的一种建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只有国务院才可以批准“市”的建置和区划。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1954年颁布时的条文中已经有较大的市的建置,远比1982年修订的《地方组织法》和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早,也就是说至少在1982年修订《地方组织法》之前,宪法中的“较大的市”是指较大的“市”、经国务院批准行政区域划分为区、县的“市”。而宪法全文中”只有“直辖市”、“市”、“较大的市”、“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这几种描述,并没有“县级市”“地级市”等另外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