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工信部网站发布了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据悉,工信部对原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出台了《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大幅提高钢铁置换比例,扩大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明确置换范围,严守不新增产能红线,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根据最新实施办法,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扩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上述地区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此外,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
办法对于产能置换设备范围予以明确划定。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备案的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铸造和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据悉,以下六种情形可实施等量置换:(一)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项目的炼钢产能。(二)退出和建设冶炼设备均为电炉的项目。(三)不改变冶炼设备类型、容量(积)、数量的厂区内部技术改造项目。(四)退出配套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建设氢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炉炼铁项目的炼铁产能。(五)对利用回转窑-矿热炉-AOD炉工艺生产不锈钢的炼钢产能。(六)青海、西藏地区建设的钢铁冶炼项目。
办法所称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