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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批复建设三个煤矿项目 同意实施煤炭产能置换
时间:2018-03-13 11:04:54  来源:发改委网站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大南湖矿区西区二号露天煤矿一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发改能源〔2018〕36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国网能源哈密煤电有限公司大南湖矿区西区二号煤矿一期工程项目的请示》(新发改能源〔2017〕1630号)、《关于国网能源哈密煤电有限公司大南湖矿区西区二号露天煤矿一期项目核准的请示》(国家能源办〔2017〕5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推进新疆大型煤炭基地建设,保障能源稳定供应,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促进煤电一体化发展,同意实施煤炭产能置换,建设大南湖矿区西区二号露天煤矿一期工程项目。

  项目单位为国网能源哈密煤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境内。

  三、大南湖西区二号露天煤矿一期工程建设规模600万吨/年,配套建设选煤厂。工业场地位于露天矿东北侧、排土场北侧区域。剥离采用单斗—卡车工艺,采煤采用液压挖掘机/露天采矿机—卡车—胶带输送机半连续工艺。选煤采用智能干选工艺。双回路电源分别引自神华国能哈密电厂10/35千伏专用变压器。

  四、项目一期工程总投资25.17亿元(不含矿业权费用),其中,资本金7.56亿元,占总投资的30%,由项目单位以企业自有资金出资;资本金以外的17.61亿元,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单位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做到节约集约用地,不得超标准用地;要采取节能措施,选用节能设备,强化节能管理,各项能耗指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六、项目建设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加强疏干水、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利用。

  七、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边坡防治、防灭火、防治水等安全措施,保证煤矿建设和生产期间安全生产。

  八、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九、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征地、搬迁、生态保护等工作,妥善处理好项目建设与外部环境的关系,有效预防和化解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

  十、核准项目的相关支持文件分别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65000020160000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新疆哈密大南湖矿区西区二号露天煤矿一期年产600万吨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字〔2017〕120号)等。

  十一、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项目一期工程按600万吨/年进行产能登记公告,不得批小建大、超能力生产。移交生产后5年内不得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生产规模。后期建设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本项目属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规煤矿,项目单位要深刻吸取教训,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和问责。

  十四、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资源开采、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3月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内蒙古霍林河矿区达来胡硕(霍林河二号)煤矿项目核准的批复

发改能源〔2018〕372号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内蒙古吉煤矿业有限公司达来胡硕(霍林河二号)矿井及选煤厂项目核准的请示》(内发改能源字〔2017〕96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推进蒙东大型煤炭基地建设,保障能源稳定供应,优化煤炭产业结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意实施煤炭产能置换,建设达来胡硕(霍林河二号)煤矿项目。

  项目单位为内蒙古吉煤矿业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境内。

  三、达来胡硕(霍林河二号)煤矿建设规模600万吨/年,配套建设选煤厂。矿井工业场地位于井田东南部A4-4钻孔附近,采用斜立混合开拓方式,初期采用中央分列式通风系统,投产时布置1个综采工作面。井下煤炭运输采用胶带运输机,辅助运输采用无极绳牵引矿车。选煤采用重介浅槽洗选工艺。双回路电源分别引自扎哈淖尔220千伏变电站和北沙子220千伏变电站。

  四、项目总投资34.04亿元(不含矿业权费用),其中,资本金10.22亿元,占总投资的30.02%,由项目单位以企业自有资金出资;资本金以外的23.82亿元,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单位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做到节约集约用地,不得超标准用地;要采取节能措施,选用节能设备,强化节能管理,各项能耗指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六、项目建设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加强矿井水、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利用。

  七、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矿井水害、瓦斯、火灾、地压、煤尘等灾害防治措施,保证煤矿建设和生产期间安全生产。

  八、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九、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征地、搬迁、生态保护等工作,妥善处理好项目建设与外部环境的关系,有效预防和化解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

  十、核准项目的相关支持文件是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霍林河二号井区年产600万吨煤矿项目选址的批复》(内建规〔2013〕48号)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霍林郭勒市国用(2015)第0491号)、《不动产权证书》(蒙(2017)霍林郭勒市不动产权第0002012号)等。

  十一、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煤矿按600万吨/年进行生产能力登记公告,不得批小建大、超能力生产。移交生产后5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也不得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生产规模。

  十三、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资源开采、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3月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准东五彩湾矿区号露天煤矿一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发改能源〔2018〕37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报来《关于申请核准新疆宜化矿业有限公司五彩湾矿区一号露天煤矿一期工程项目的请示》(新发改能源〔2016〕163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推进新疆大型煤炭基地建设,保障能源稳定供应,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同意实施煤炭产能置换,建设准东五彩湾矿区一号露天煤矿一期工程项目。

  项目单位为新疆宜化矿业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境内。

  三、五彩湾一号露天煤矿一期工程建设规模700万吨/年,配套建设选煤厂。工业场地位于矿田首采区东北侧。露天矿采煤采用单斗—卡车—半固定式破碎站—带式输送机、露天采矿机—装载机—卡车—半固定式破碎站—带式输送机半连续工艺,剥离采用单斗—卡车间断工艺,选煤采用风力分选工艺。双回路电源引自宜化110千伏变电站35千伏侧不同母线段。

  四、煤矿一期工程总投资15.80亿元(不含矿业权费用),其中,资本金4.98亿元,占总投资的31.5%,由项目单位以企业自有资金出资;资本金以外的10.82亿元,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单位要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做到节约集约用地,不得超标准用地;要采取节能措施,选用节能设备,强化节能管理,各项能耗指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六、项目建设要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要进一步优化设计,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加强矿坑水、煤矸石等资源综合利用。

  七、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滑坡、火灾、水灾等灾害防治措施,保证煤矿建设和生产期间安全生产。

  八、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要全部进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九、项目单位要做好项目建设生产过程中征地、搬迁、生态保护等工作,妥善处理好项目建设与外部环境的关系,有效预防和化解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

  十、核准项目的相关支持文件分别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新疆宜化矿业有限公司吉木萨尔县五彩湾矿区一号露天煤矿及选煤厂一期项目选址意见的函》(新建规函〔2017〕1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新疆准东五彩湾矿区一号露天煤矿一期年产700万吨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 (国土资预审字〔2017〕124号)等。

  十一、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等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煤矿一期工程按700万吨/年进行生产能力登记公告,不得超能力生产。移交生产后5年内不得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扩大生产规模。后期建设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本项目属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违规煤矿,项目单位要深刻吸取教训,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进行处罚和问责。

  十四、请项目单位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资源开采、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请据此开展下一步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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