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11月22日
星期五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重罚管理人员击中窨井“吃人”事件要害
时间:2020-04-23 13:33:14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冯海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意见》规定,负有决定、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相关报道见03版)

    众所周知,城市地下管道众多,而这类管道地面出口都需要窨井盖,所以窨井盖在城市星罗棋布。现实中,有的窨井盖因为丢失、损坏,有的因为质量问题,窨井变成“吃人井”,轻则致人受伤,重则致人死亡。据介绍,仅2017年至2019年新闻媒体报道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就有70余件。如何维护我们“脚底下的安全”,就成为社会一大关切。

    此次“两高一部”不仅发布《意见》,而且公布了5件涉窨井盖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显然,发布《意见》是为了指导、规范地方相关执法机构办案,同时对涉窨井盖相关责任方是一种提醒,以减少或者避免窨井“吃人”事件发生。而公布典型案例,主要是为了发挥“以案说法”的警示效应。《意见》与典型案例同时发布,具有相得益彰的效果,值得期待。

    其中,《意见》对相关人员追究刑责的规定值得关注。比如,盗窃、破坏窨井盖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现实中因窨井盖被盗造成的伤人事件不少,如此规定可防止某些盗窃者被轻罚。再如,在生产、作业中造成窨井盖存在安全问题,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尤其是,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致窨井“吃人”,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可谓击中窨井“吃人”事件的要害。这是因为,窨井“吃人”事件多发,相关管理人员不尽责是主要原因,如果有关管理人员在窨井盖的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等环节尽职尽责,窨井“吃人”的概率会很小。

    城市安全虽然依赖于每个环节的每个责任人尽责,但相关管理人员作为城市安全的最后守护者,无疑承担的责任更大。换句话说,即使窨井盖存在质量问题,但如果采购、验收、检查环节的管理者尽责,也能把危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即使窨井盖被盗被损坏,如果管理人员重视检查,也可及时发现避免悲剧。可见,《意见》重罚窨井盖管理人员击中要害。

    这里所说的“重罚”是指追究刑责,可防止管理人员被行政处罚了事。只有追究刑责,才能倒逼相关环节的管理人员尽责,即此举是治理窨井“吃人”事件最厉害的一招,一是抓住了“关键人”,二是严惩“关键人”,其惩治效果、震慑效果令人期待。但要确保这一规定落地,还需各地“公检法”严格依据相关法律和《意见》办理这类案件。

    《意见》着力点主要在事后惩罚,还应该加强事前预防。那么,怎么预防窨井“吃人”呢?一方面是明确窨井盖责任人。既要明确总的责任人,又要明确每个片区责任人,还要明确每个窨井盖具体责任人,只有层层压实责任才有效果。另一方面,要利用监控技术以及鼓励公众监督等措施,让每个窨井盖都处于被监控被监督之中。

    此外,要对窨井盖的生产、销售环节加强监管。只有窨井盖质量符合安全标准,才可能避免窨井“吃人”。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