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意见》规定,负有决定、管理、监督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相关报道见03版)
众所周知,城市地下管道众多,而这类管道地面出口都需要窨井盖,所以窨井盖在城市星罗棋布。现实中,有的窨井盖因为丢失、损坏,有的因为质量问题,窨井变成“吃人井”,轻则致人受伤,重则致人死亡。据介绍,仅2017年至2019年新闻媒体报道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就有70余件。如何维护我们“脚底下的安全”,就成为社会一大关切。
此次“两高一部”不仅发布《意见》,而且公布了5件涉窨井盖刑事犯罪的典型案例。显然,发布《意见》是为了指导、规范地方相关执法机构办案,同时对涉窨井盖相关责任方是一种提醒,以减少或者避免窨井“吃人”事件发生。而公布典型案例,主要是为了发挥“以案说法”的警示效应。《意见》与典型案例同时发布,具有相得益彰的效果,值得期待。
其中,《意见》对相关人员追究刑责的规定值得关注。比如,盗窃、破坏窨井盖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现实中因窨井盖被盗造成的伤人事件不少,如此规定可防止某些盗窃者被轻罚。再如,在生产、作业中造成窨井盖存在安全问题,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尤其是,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致窨井“吃人”,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可谓击中窨井“吃人”事件的要害。这是因为,窨井“吃人”事件多发,相关管理人员不尽责是主要原因,如果有关管理人员在窨井盖的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等环节尽职尽责,窨井“吃人”的概率会很小。
城市安全虽然依赖于每个环节的每个责任人尽责,但相关管理人员作为城市安全的最后守护者,无疑承担的责任更大。换句话说,即使窨井盖存在质量问题,但如果采购、验收、检查环节的管理者尽责,也能把危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即使窨井盖被盗被损坏,如果管理人员重视检查,也可及时发现避免悲剧。可见,《意见》重罚窨井盖管理人员击中要害。
这里所说的“重罚”是指追究刑责,可防止管理人员被行政处罚了事。只有追究刑责,才能倒逼相关环节的管理人员尽责,即此举是治理窨井“吃人”事件最厉害的一招,一是抓住了“关键人”,二是严惩“关键人”,其惩治效果、震慑效果令人期待。但要确保这一规定落地,还需各地“公检法”严格依据相关法律和《意见》办理这类案件。
《意见》着力点主要在事后惩罚,还应该加强事前预防。那么,怎么预防窨井“吃人”呢?一方面是明确窨井盖责任人。既要明确总的责任人,又要明确每个片区责任人,还要明确每个窨井盖具体责任人,只有层层压实责任才有效果。另一方面,要利用监控技术以及鼓励公众监督等措施,让每个窨井盖都处于被监控被监督之中。
此外,要对窨井盖的生产、销售环节加强监管。只有窨井盖质量符合安全标准,才可能避免窨井“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