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上午,记者从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了解到,2011年以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向公安机关移送“恶意欠薪”案件超2.5万件,各级人民法院对767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其中116名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欠薪多少会构成犯罪?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做了解释。周加海介绍,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2013年1月,最高法院就发布了一个专门性的司法解释,叫做《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和有关法律事务问题。这部解释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恶意欠薪犯罪设置了相对比较低的入罪门槛。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数额在五千元到两万元以上的,或者是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就要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8号指导案例,叫做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通过案例我们强调,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比如那些违法承包的包工头,如果他们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也可以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周加海说。
据他介绍,从2011年5月1日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按照刑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截至2019年9月,各级法院共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10651件,审结10243件。其中对767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116名被告人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