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冯立志受贿一审判决书》。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因受贿585.1万元及滥用职权造成应上缴财政的1.6亿元彩票业务费流失,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下称福彩中心)原副主任冯立志已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在职3年受贿合计580余万元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现年58岁的冯立志是黑龙江呼兰人(1960年11月出生),此前曾在民政部福利彩票系统工作多年,担任过福彩中心主任助理兼市场二部主任。2008年9月,冯立志升任福彩中心副主任;2010年4月起,兼任北京中彩在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彩在线)董事长。
经北京二中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冯立志利用担任福彩中心副主任和中彩在线公司董事长,负责中福在线即开票(包括开乐彩)发行管理、政策研究和宣传工作,分管中彩在线公司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中彩在线公司总经理贺某的请托,为中彩在线公司在企业经营、利润分红等方面提供帮助,在福彩中心办公室索取贺某人民币15元,在福彩中心办公室索要、尔后收到贺某通过他人转款300万元。
在北京中环假日酒店停车场收受贺某给予的金条两根(每根1000g,折合64.1万元)。冯立志还接受华彩公司董事局主席、天意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请托,为天意公司及时收回中彩在线公司应支付的合同款、继续与中彩在线公司合作及不降低天意公司提点比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在位于北京市西城区的王府茶楼等地8次收受刘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86万元。
冯立志以上共计受贿折合人民币585.1万元。
因受贿导致国家财政损失1.6亿
北京二中院审理查明,2010年到2013年,冯立志任福彩中心副主任,分管中彩在线,明知中彩在线提取的彩票业务费应上缴财政,却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等规定,同意中彩在线2010年至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决定提交福彩中心领导班子会研究通过,造成应上缴财政的16031.61万元彩票业务费流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按照此前规定,中彩在线负责“中福在线”即开型视频彩票的运营、技术服务、数据管理、资金归集管理等,营业收入源于“中福在线”彩票销售总额的5%的发行费。事实上,这5%属于业务费,而不是代销费,应该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中彩在线公司只提供技术服务,而不是代销机构。
2009年7月1日,国务院出台的《彩票管理条例》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月缴入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冯立志案判决书中,福彩中心原主任鲍学全出具的证言称:“中彩在线没有将‘中福在线’即开型彩票5%的发行费按收支两条线执行,而是将其中一部分作为利润分红,违反了2009年出台的《彩票管理条例》。我曾让冯立志去财政部综合司彩票处请示汇报资金归集及发行费收支两条线执行问题,后冯立志汇报说财政部没有明确具体怎么操作。”
最终得以获利的贺某表示,在送金条及借款435万给冯后,冯立志自认会更多为其利益着想,所以在报送福彩中心领导班子分红方案时,一直未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贺某称:“我还记得2010年的一天,冯立志在他的办公室对我说,中彩在线5%的提取比例太高引起了社会关注,鲍学全让他和我讨论一个降点方案。冯立志暗示我拖时间,和福彩中心市场四部主任朱子正慢慢谈,同时让我把反对降点的理由准备好。冯立志曾跟我说,他向鲍学全做了争取。在2011年至2013年间把分红比例逐年提高,2010年为25%,2011年度为28%,2012年度为28%。如果冯立志严格把关,我的提议不可能通过。”
因彩票腐败窝案被判刑17年
北京市二中院在判决书内表示,被告人冯立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福彩中心副主任、中彩在线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贺某、刘某的财物,为二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冯立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受福彩中心委托担任中彩在线公司董事长,负责经营、管理等工作,其明知中彩在线公司将提取的业务费用于分红违反了《彩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仍然同意并决定上会讨论通过,致使国家利益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最终,冯立志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扣押在案人民币521万元及金条两根,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另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信息显示,宣判后,冯立志不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在移送执行过程中,北京二中院发现冯立志患病,其亲属申请监外执行。经征求北京市检察院意见后,2019年3月,北京二中院决定对冯立志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