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山东省检察院指定管辖,聊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德州市原副市长商怀君涉嫌受贿案,在聊城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
上午9时许,法槌声落,庭审开始。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商怀君在担任德州市卫生局副局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疫苗销售、工程承揽、项目合作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13个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493.6万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中,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1月至2017年1月,商怀君在疫苗销售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23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371万余元,占受贿总额的75%。
证据显示,2011年至2016年,商怀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某生物科技公司副总经理冯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疫苗销售方面谋取利益,先后7次收受对方给予的257.7万元。
商怀君供述承认,他在担任疾控中心主任后,冯某多次拜访。2012年8月,冯某再次表示,如能帮忙促进公司代理疫苗的销售,可以给其本人好处费,同时提出了回扣比例。
后来,在商怀君授意下,该公司代理疫苗的种类和数量均得到增加。
冯某证言也证实,他每次都是按约定比例,及时将回扣款送到商怀君手上。
当天庭审焦点之一,是商怀君为掩饰受贿行为,曾将45.68万元受贿款交给单位财务人员保管,并将其中的18.9万元用于单位发放福利,其余均用于个人消费。这笔款项是否应当纳入其受贿数额呢?
对此,公诉人当庭指出,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商怀君出于受贿故意,收受他人财物后,将赃款用于单位发放福利和个人支出,这笔款项也应当纳入其受贿数额。
法庭上,商怀君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可,表示将真诚认罪悔罪,服从判决。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