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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原副部长张少春及其秘书受贿获刑 牵出中法人寿股权交易往事
时间:2019-06-04 15:00:44  来源:华夏时报  作者:吴敏 

  屋漏偏逢连夜雨。

  穷的只剩下一张牌照的中法人寿,在苟延残喘之际又被曝光一段股权交易的往事。

  股权交易往事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财政部原副部长张少春秘书刘小华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刘小华因犯受贿罪,获刑两年。

  判决书显示,刘小华今年46岁,博士研究生学历,财政部办公厅部长办公室原正处级秘书,中央纪委对反映财政部原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张少春的问题线索初核中,发现了刘小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了刘小华两笔受贿犯罪事实,其中之一,即2013年至2018年间,刘小华利用担任财政部正处级秘书职务上的便利,为鸿商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于某在日常联系财政部原副部长张少春、中法人寿股权收购及中国邮储银行股份认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2014年至2018年,刘小华在其办公室等地,先后多次收受于某等人给予的共计价值10万元的购物卡及30万元。

  判决书中通过证人证言以及各种证据详细披露了刘小华受贿、“提供帮助”的过程,同时也揭开了2015年中法人寿股权易主背后不为人知的一幕。

  鸿商集团董事局主席、实际控制人于泳证言证明,其请财政部原副部长张少春帮忙办事时,张少春秘书刘小华负责具体办理,为了和刘保持良好关系,曾一次性送给刘30万元。

  于泳先后两次找张少春“办事”,第一次是找张少春在收购中法人寿股权过程中提供帮助;第二次是2015年邮储银行计划香港IPO,于泳想通过张少春认购其中一部分,请张少春与该银行领导沟通一下。张少春此后让刘小华具体安排此事,后刘小华通知于泳说该银行上市的投资者已经确定,要投资可以通过外资银行间接参与认购。于泳在证言中称,考虑这样投资比较麻烦,他就没参与。

  其他证人证言以及证据也证明,2013年,张少春确实安排刘小华给当时的邮政集团党组书记、总经理李某打招呼,要求在确定中法人寿公司股权受让方时关照鸿商集团。

  最终,2013年12月,邮政集团确定鸿商集团及其联合体作为中法人寿股权意向受让方,并向财政部申请转让中法人寿股权。

  2014年2月,经张少春签批,财政部批复同意邮政集团转让其所持有的中法人寿公司股权,同年12月,邮政集团与鸿商集团签署中法人寿之股权转让协议,鸿商集团受让邮政集团持有的中法人寿25%股权等。

  2014年12月,邮政集团向财政部报送关于邮储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请示,2015年2月,财政部批复原则上同意引入战略投资者实施方案,同年12月完成该项目等。

  一系列受贿案件的宣判究竟会对中法人寿股权产生何种影响?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平向本报记者表示,上述行贿的主体是于某个人,而非鸿商集团,在于泳的证言中也详细陈述了行贿的具体过程。但是在判决公布的内容中,并未提及行贿是否由单位领导按照集体决策程序决定。另外在实施过程中,也不是以单位名义事实,而是以实际控制人个人的名义进行。

  根据《刑法》第30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单位犯罪,是指经过单位法定决策机构和决策程序决定、以单位名义实施、行为结果由单位承担,并且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

  因此,根据目前公开的信息,可以理解为仅仅属于个人行贿,暂时还看不到下一步是否会追究鸿商集团单位责任的消息。

  不过,张文平强调,于泳作为鸿商集团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如果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则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立即披露的重大事件:“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即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也仅仅是行为人个人被判处刑罚处罚,并处罚金。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才会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这里的“没收财产”也仅限于个人财产,而公司股东个人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互相独立的。因此,也并不会导致股权转让过程的无效。

  中法人寿何去何从?

  2015年4月23日,原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复中法人寿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后,中国邮政集团从中法人寿完全退出。其所持中法人寿50%股权,一半将由鸿商集团接盘,另一半将由北京人济九鼎资产管理公司接盘。此外,中法人寿另一股东——法国国家人寿,也将其持有的25%股权转让给了鸿商集团。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鸿商集团持有中法人寿50%的股权,人济九鼎持股25%,法国国家人寿持股25%。

  与这次股权一起改变的还有中法人寿的命运。

  中法人寿成立于2005年12月23日,虽然注册资本只有2亿元,但是两个发起股东都背景深厚,分别是中国邮政集团和法国国家人寿,两方各持股50%。法国国家人寿是法国最大的寿险公司,已有150年历史。

  成立之初,背靠中国邮政集团与法国国家人寿两棵大树的中法人寿也曾辉煌一时,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06——2009年,中法人寿保费收入呈现翻倍增长态势,分别为1905万元、3728万元、1.29亿元、2.7亿元。

  但自2009年9月,中国邮政集团另起炉灶,宣布成立中邮人寿之后,中法人寿就走上衰退的道路,保费规模急转直下,常年垫底。数据显示,2010年至2014年间,其原保费收入分别为2.22亿元、6553.7万元、3426.2万元、1056.1万元、234.8万元。

  此外,2015年,鸿商集团及其联合体共同受让中法人寿大部分股权后,中法人寿在2016年开始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到2017年,又出现流动性枯竭。为解决此问题,其股东先后抛出数个增资扩股方案,但迟迟未能获得监管部门批准。为维持生计,中法人寿先后20次向大股东借款,但时至今日,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依然为负数,业务也全面停滞。

  近期,中法人寿披露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其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跌至-8468.51%,同期该公司净现金流为-166.45万元,流动性风险愈演愈烈。

  由于偿付能力不足,该公司新业务一直处于停摆状态,保险业务收入多个季度为0,仅留下少数续期团体保险业务维持,今年一季度,其保费收入仅为8.2万元,净利亏损1607.15万元。

  更为悲惨的是,中法人寿一位前高管曾向媒体透露,这几年公司陆续有高管、员工离职,公司目前留存的办公人员大概二三十人。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公司存续的董监高管理人员仅有7人,包括董事长在内的4名董事、1名监事和2位副总经理。

  这意味着,包括总经理、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审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官等在内的寿险公司关键高管,在中法人寿全部缺失。

  中法人寿曾公布信息表示,因目前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经营费用管控,导致人员流失,招聘困难,存在部分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足,无法保证履职的风险。

  不得不说的是,中法人寿之所以沦落至此,一大原因在于,该公司成立初始,完全依赖发起股东中国邮政集团旗下银保渠道销售产品,没有脚踏实地深耕个险业务。因此,当中国邮政集团另起炉灶后,失去股东支持的中法人寿,直接从“天堂”跌到“地狱”。

  如今的中法人寿,所剩价值恐怕仅是自身的这张寿险牌照。

  不过,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教授朱铭来曾向本报记者直言道:“在偿付能力如此差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股东增资不能被通过,也就是监管对于现有的股东结构不认可,也会去寻找新的增资方,不可能宣布破产,因为影响太大了,而且没到那一步。这种情况最为稳妥的处理办法就是将其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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