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房地产税的立法征收工作仍在紧锣密鼓的推进过程中,尚未有公开明确的时间表,不过,与房地产税连带产生的多项技术问题,已经在逐个解决并进行制度安排的过程当中。
最近一项有望制定出解决方案的,是包括房屋产权信息在内的不动产信息与税收部分如何共享的问题。在《不动产登记查询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于政府部门查询不动产信息“另行规定”的前提下,在征求意见中,已经提出不动产登记部门定期向税收征管部门汇总、推送包括房屋产权信息在内的不动产产权信息。
这意味着,税收征管部门能够第一时间了解到个人住房产权的变动状况,这对于征收房地产税而言,是十分重要的技术问题。与此同时,自然资源部正着手制定“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和“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这两项规范,计划于2018年完成制定工作。
信息共享立规
“外界总觉得税收征管部门要想完全最新掌握包括房屋产权信息在内的不动产产权信息,是个比较困难的技术环节,但从我们的角度看,从技术上,这并不是一个太难解决的问题。”5月30日上午,一位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能部门的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有关制度的设计,已有讨论。
被讨论和征求意见的,是指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定期通过汇总推送的方式,向税收征管等部门,推送包括房屋产权信息在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多位地方政府的人士告诉记者,这项内容的讨论工作,是在《不动产登记查询暂行办法》制定过程中进行的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制度设计部门提出,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等,在履行相应手续后,可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这其中,即包括房屋产权信息。
“这是查询方向的,同时,还有共享方向的。”东部地区某市不动产登记职能部门的人士告诉记者,在“共享方向”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亦有比较详细的涉及。“也不仅只是税务部门,还包括民政、金融等部门,这是一项技术性的制度建设。”他说。
记者获得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显示,在其第五章“国家机关查询与共享”中提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人事、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统计等部门,通过网络定期汇总推送、提供信息查询接口等方式,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与相关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
目前,《暂行办法》已经开始实施,不过,在最终下发的《暂行办法》中,对于政府部门、有关机关共享、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内容,以“另行规定”做出表达。但多位不动产登记系统内部人士均表示,“另行规定”从目前看,仅是时间问题。
定期汇总推送
虽然《暂行条例》中对于政府机关、部门共享查询包括房屋产权信息在内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有关内容,做了“另行规定”的处理,不过,本报记者掌握的情况表明,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暂行条例》制定部门不仅对此问题进行讨论研究,而且进行了具体分类。
一位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能部门人士告诉记者,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把政府部门分为了两类,一类是审批交易机关,另一类则是相关信息共享部门。所谓审批交易机关,即登记、发证等部门;所谓相关信息共享部门,则是指不直接针对不动产产权进行交易审批登记,但其工作职权范围,对不动产登记产权信息有需求的部门。
记者了解到,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开列了后者的范围,具体包括:人事、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统计等部门。按照这一范围划分,税收征管部门属于“相关信息共享部门”。
对于相关信息共享部门获取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方式,讨论中的设想,主要是通过定期汇总推送、提供信息查询接口等方式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地方职能部门人士向本报记者解释,“所谓定期汇总推送,就是设定一个时间周期,按照这个周期,将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发送给共享部门,这种方式实际上是确保相关部门掌握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是最新状态的。”他说。
如果说“定期汇总推送”是确保总体信息的更新的话,那么,“提供信息查询接口”,则是使共享部门针对个案性的信息,能够进行查询。而这一查询,则必须依规进行。
“技术上,就是不动产登记平台提供一个接入口,通过这个接入口,在权限以内可以进行查询。”前述不动产登记职能部门的人士称。
房地产税“关口”
自然资源部日前编制了《自然资源制修订计划(报批稿)》(下称“报批稿”)。根据“报批稿”中开列的内容,自然资源部将制定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两项“规范”,均属于“国标”范畴。
“从技术的角度而言,不动产登记信息中的房屋产权信息,实际上是房地产税征收的技术性基础,我们要知道谁有多少房子,才能实现税收征管,如果这个信息不充分、不准确、不及时,房地产税的征收在技术层面就会面临问题。”一位地方税务部门的人士告诉记者。
从地方层面而言,房屋产权信息及其相关记录,主要在不动产登记平台,之前存在于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数据库中。与此同时,税务部门也掌握一部分房屋产权信息的“记录”。
“主要是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契税、营业税(现改为增值税)、个税征收时留存的记录,现在全国在这个环节上,几乎都采用的是‘先税后证’的工作方式,因此,税收征管部门是能够留存一部分产权信息记录的。”前述地方税务部门人士称。
不过,这实际上只是“增量”产权信息,即只有房屋产权发生变动、转移、交易,税务部门才能够掌握、留存记录。但是,多位地方税务系统人士告诉记者,对于未发生交易的,以及通过继承等方式,发生房屋产权变更、转移的,税务部门是不掌握相关记录的,因此,税务部门掌握的房屋产权信息是有限的。
“因此,如果通过信息定期汇总、推送的方式,和税务部门共享房屋产权信息,自然是非常有利于房地产税未来征收工作的。”前述地方税务系统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而这一信息汇总环节则是准确掌握房屋产权信息,科学征收房地产税的技术关口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