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27 11:55:51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史奉楚
4月24日 ,江苏淮安的杨女士在一支冰棍中吃出了老鼠,商家答应赔偿一两千元,杨女士表示不接受,“一两千元能解决事情的话,谁能解决谁把它吃掉”。 杨女士随后向食药监部门进行了举报和投诉,要求商家赔偿5万元。相关工作人员称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杨女士最多可获得赔偿1000元。
在冰棍中吃出了老鼠,想想都非常恶心,这是任何一个正常人都无法忍受的“悲惨”遭遇,因而,虽然消费者索赔5万元有些过高,但其愤怒心情可以理解。然而,在商家愿意赔偿一两千元的前提下,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最多可获赔1000元的说法的确让人难以接受。在商家食品安全意识相对薄弱的背景下,理当以更严厉的违法成本倒逼商家尽到相应责任,并让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得到足够赔偿。
可以说,在食品中吃出苍蝇、老鼠、带血创可贴、电池等让人作呕异物的报道屡见不鲜,这足以说明商家在制作、加工食品的过程中根本未尽到起码的注意义务,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商家除了应该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但在消费者索赔方面,却屡屡遭遇无奈与尴尬。《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要说这种兜底赔偿的规定原本对消费者很有利,解决了价格低廉商品索赔金额过低的尴尬,譬如,消费者购买到价格仅有几元钱的不合格食品,即便十倍赔偿,无非几十元上百元,连消费者索赔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都不够。1000元的兜底赔偿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能足额弥补消费者的损失。因而,相关执法人员最多只能赔1000元的说法并非毫无道理。
然而,这恰恰忽略了极端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像冰棍中吃出老鼠、饭菜中吃出苍蝇、火锅中吃出抹布等极端恶心的事件,就面临着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尴尬。十倍饭菜的价格无非一两千元,至多几千元。可以说,吃出苍蝇、老鼠事件中,消费者的损失绝非购买的饭菜那么简单,消费者因此受到的精神伤害和心理损伤远非1000元或几千元所能弥补。遗憾的是,这种精神层面的损失虽然的确存在,却难以量化和评估,除非消费者因此住院接受心理治疗并产生医疗费用,该费用可由商家承担,也即消费者不能要求商家承担相应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如前所述,现实中,消费者遭遇类似的极端事件并不鲜见,其受到的精神损害不能忽视,相关部门有必要予以重视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思路。如凡是遭遇类似侵害的,除十倍赔偿且不低于1000元的赔偿外,不妨赋予消费者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害索赔权。这样方能在惩戒无良商家的同时,让消费者的精神损害得到足额赔偿,不至于白白遭受巨大精神损害和心理创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