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传播城市化专业知识为己任
2024年11月22日
星期五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高空坠物致人死伤 业主共同担责是否无辜
时间:2018-01-17 11:08:41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欧阳晨雨 
       2016年10月4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南区28幢1单元外人行道上,一位骑车老人被一个高空坠落的砖块砸中,老人当场身亡。由于一直没有找到肇事者,死者家属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案发地居民楼96 户业主(除一楼外)及小区物业和开发商共同担责给予赔偿。

  2017年12月29日,此案公开宣判,法院判决事发小区物业公司福田物业与81户业主共同赔偿受害人亲属508671元。一审宣判后,福田物业和53户被告业主,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从现有法律看,即便是提起上诉,也很难扭转这一不利判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当无法找到明确的肇事人时,作为建筑物使用人的物业公司和业主,的确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法律的这一规定可能让人们很难理解。毕竟,过错作为一种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在侵权责任体系中举足轻重。“侵权责任法”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归责原则,而在过错责任原则中,最重要的归责要件,就是对过错的认定。如果因为当事人的个人过错造成高空坠物,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确没有什么问题。

  具体到现实中,还可能存在一种特殊的“过错”形式,就是因为刮风等客观因素,造成高空坠物侵权事件的发生。如果以不可抗力为由辩护,很难得到法庭支持。因为在有天气预报等条件下,当事人应该预知可能存在的坠物风险。而且,作为高层住户,本应承担更多的责任义务,一旦造成意外损害,天气恶劣等并不是免责理由。不过,如果尽到提醒的义务,相应责任可能随之减轻。

  其实,真正看上去“无辜”的,便是找不到肇事人的共同“补偿”了。就上述案例而言,从严格意义上说,福田物业公司与81户业主,并非是高空坠物的“罪魁祸首”,坠物很有可能仅仅是其中一户造成的。因此,类似判决也被人诟病为“一人得病,众人吃药”。

  但是,对于民事侵权,不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还有无过错责任。如果采用传统的侵权责任认定方式,由于侵权人身份不明,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均无法认定,受害人也就无法行使求偿权,容易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媒体曾报道,2001年,济南一位老太太被高楼上坠落的一块菜板砸倒不治身亡,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法院最终判定无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之所以确立无过错责任,就是为了在受害人无法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的关联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经济补偿,进而平衡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没有过错却要“埋单”,看似对特定的关联人有失公允,却让同样没有过错的受害人,能够得到法律“救济”,故而是一种更公平的选择。如果没有无过错责任,受害人的“救济之困”就难以解套,社会的稳定性也要受到影响。

  当然,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也并不绝对的。对于建筑物的使用人,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至于侵权责任,应当由其他无法证明没有过错的人承担。在这起法院判决中,被告96户中排除了15户不承担责任,即是如此。此外,如果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也相应减轻其他人的公平责任。这是因为“在欠缺充分理由转由他人负担时,无辜的受害人应自我承担生命中的不幸与损害”。

  现代法律的核心要义是公平。在类似高空坠物致人死伤案中,判定平均承担的“补偿”责任,分担了被告的经济压力,让“善行”便于操作,也让被侵权人得到了救济。看似不合理的分担责任,足见文明与智慧之光。
相关新闻
友情链接:  国务院 住建部 自然资源部 发改委 卫健委 交通运输部 科技部 环保部 工信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开发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新华社 中新社 搜狐焦点网 新浪乐居 搜房
中国风景园林网 清华大学 北京大学 人民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城市化网版权所有:北京地球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service@ciudsr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