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协管员、“临时工”辅助执法时出了问题,或将不能一“开”了之了。近日,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在官网发布《云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拟规定,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使用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
现实语境下,“临时工”注定是一个耐人寻味的词语,有着多重理解维度。从法律角度来看,随着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其实“临时工”的概念本就不再存在了,它只是当前在公共机构中对于临聘人员的一种形象说法。而在公共舆论中来理解“临时工”,它又分为两种具体情形:
一是,“临时工”在履职的时候确实容易犯错。一般来说,由于“临时工”在专业素养上较之正式在编人员有着差距,因而在履职过程中犯事的几率也就相对更高。但“临时工”身份并不能影响其过错责任性质的判定,这是因为,不论是否是“临时工”,其对外都是代表公共部门履职的人员,与之对应的行政执法机关当然要为其责任“兜底”,这是基本的行政责任论所决定的。
二是,“临时工”有时作为一种回避责任的“挡箭牌”而存在。为弱化行政机构的责任承担,把正式员工的犯错责任推向“临时工”所为,已然成了一些地方行政卸责的方式。对此行为,就不仅仅是要追究相关过错人的责任了,更要对故意拿“临时工”身份试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地方执法部门予以严肃追责。
结合上述背景再看云南省此次出台的相关新规,可堪是“大快人心”,因为它从规定层面入手,有望告别正式员工与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责任承担上“区别对待”的局面。就在上个月,重庆市沙坪坝区也出台了类似规定,明确要求:出了问题的“临时工”,不仅本人要被问责,单位也要被追究相关责任。
对这些地方规定,当然应该加以肯定,它表明了地方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问题上的积极治理态度。但是,对这类规定的效力还是要持谨慎乐观的态度:一方面,所谓“临时工犯错,行政机构也要担责”,并没有突破现有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而只是作出了针对性的强调。如,2010年7月起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就已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即使没有地方规定的强调,对于“临时工”犯错,行政机关也理当承担连带责任。换言之,不能因为一些地方目前还没有出台类似规定,对于“临时工”犯错,行政机关就可以豁免责任。
另一方面,应该看到,“临时工”在现实中被“玩坏”,更多是执行层面出现了问题,一些事件搬出“临时工”来搪塞舆论、弱化责任,更多是源自于行政理念的偏差和责任担当的缺失。且对于利用“临时工”来作挡箭牌的做法,缺乏足够的追责,因此形成了“破窗效应”。于此而言,把现有的规定执行好,激活应有的责任伦理,让各级行政机关不敢拿“临时工”来回避责任,仍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