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全文,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条例》明确共有物业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规范业委会换届和日常监督管理,强化政府对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责任。(11月30日《人民日报》)
在深圳诞生了国内第一个商品房住宅小区、第一个业主委员会、第一家物业管理企业,出台全国首部地方性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此次发布《条例》,也是针对目前物业纠纷多、共有产权属不清、政府职能定位不清晰、监管措施手段欠缺等问题进行“对症下药”。
《条例》明晰共有物业规定,同时明确了业主大会市场主体地位。如《条例》在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中,明确了共有物业的范围、管理方式并对产权登记提出要求。如不少物业公司会通过出租车位(车库)和架空层、经营配套设施和电梯广告等谋取利益,今后在深圳或许将不再可行,这些属于共有物业的范围,经营所得必须归全体业主所有,必须存入共有资金账户。此举有助于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一些物业公司将不能再拿业主权益当自己的“自留地”了。
另外,《条例》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住建部门负责备案,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业主大会可以凭代码证到合作银行开设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开设业主共有资金共管账户。此举让业主大会可以将钱“攥在自己手中”,让业主拥有了主动权,自己当上了“老板”,物业公司则成了“打工”的,让双方的关系回归正常状态。
这些措施旨在提高业主地位,但让“钱袋子”由业委会管,大大增加了业委会的权力,要避免业委会变成以前的物业公司,这就需要对业委会加强监管。对此,《条例》提高了业委会委员的准入门槛,明确了业委会及其委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对于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重大决策事项属于业主大会保留权利,不得授权业委会行使。除此之外,《条例》还引入业主监事会来对业委会进行掣肘与监管。
深圳发布的《条例》,旨在加强业主自我管理,对于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基于公平合理前提下的调整、厘清与优化,有利于让各方权责归位。这有利于维护广大业主的正当权益,有利于社区自治的开展,有助于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法治化水平,对于化解物业纠纷这一久治不愈的“城市病”有很大帮助,有助于促进社区和谐。厘清各利益主体的权利边界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给业主与物业划清权利边界,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一个环节。
另外,徒法不足以自行,还需要加大落实力度,重要的是,要能鼓励业主积极参与小区事务,业主积极参与,才是社区良性运行的最重要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