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委决定:
叶莉同志任宿州市委委员、常委、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赫璞峰同志任蚌埠市委委员、常委、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免去其亳州市委常委、委员职务;
晁新同志任芜湖市委委员、常委、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免去其池州市委常委、委员、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职务;
张勇同志任池州市委委员、常委、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免去其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纪律检查组组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职务。
杨长俊同志任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律检查组组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免去其亳州市委常委、委员、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职务;
龙道金同志任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驻省公安厅纪律检查组组长、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免去其宿州市委常委、委员、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职务;
提名汪学致同志为合肥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
提名宰学明同志为淮北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
提名叶莉同志为宿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
提名赫璞峰同志为蚌埠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
提名阮永兴同志为阜阳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
提名徐礼国同志为淮南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
提名李玉平同志为滁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
提名汪德满同志为六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
提名钱沙泉同志为马鞍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
提名晁新同志为芜湖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
提名王为明同志为宣城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
提名盛九江同志为铜陵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
提名张勇同志为池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
提名华克思同志为安庆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
提名张力量同志为黄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