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央视新闻在微博上发出一条《远光灯晃眼 行车记录仪还原撞人瞬间》的新闻视频,随后各大新闻网站官博进行了转发,许多民众的微博都被这条消息“刷屏”。该视频的来源是肇事车辆的行车记录仪,不少网友在观看视频后都大呼肇事者冤枉,从视频画面来看,由于对向来车长时间开启远光灯,肇事者发现有行人时已来不及采取制动措施,导致了这场悲剧。
粗看微博上关于此条消息的网友留言,大致都在表达对滥用远光灯行为的深恶痛绝,更有部分网友写出了自己因对向来车滥用远光灯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经历。从网友的反应不难看出,被“远光灯”伤害过的人群绝不占少数,甚至在网友总结的影响交通安全“12宗最”中将“最可恨”这一“光荣称号”颁给了滥用远光灯行为。
汽车远光灯的设计本意是为了帮助驾驶员在夜间更好地观察道路情况,提高夜间行车安全度,但为何在交通事故中频频成肇事“凶手”,与设计理念背道而驰?
据交通部数据统计显示,我国每年发生的夜间交通事故中,有40%以上与不规范使用远光灯有关, 且呈不断上升趋势,其中有四类司机是滥用远光灯的“常客”:第一类是新拿驾照对灯光使用不熟悉的无知型,第二类是以自己看得清楚、不管他人死活的自私型,第三类是开着豪车显摆灯光明亮的炫耀型,第四类是看见别人开远光灯自己也开着的报复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四种情况下不能使用远光灯,但为何滥用远光灯的行为屡禁不止?这与公民道德素养的缺失及制度管控的缺失不无关系。公民的怕事心理,即便碰上忍忍就算了,害怕引火烧身,不“多管闲事”;滥用远光灯行为鲜被处罚,交管部门执法取证难,滥用灯光违法成本低,这些现象都滋生了滥用远光灯行为,不断酿成夜间行车悲剧。
遵守交通法规是公民的义务。红灯停,绿灯行,只有人人都遵守交通法规,才能更好保障高效有序的交通运行。无知滥用不是理由,自私自利应被谴责,显摆炫耀更该克制,打击报复必受处罚,滥用远光灯不仅是对交通法规的违反,更是对社会道德的败坏。道德是公众的利益导向、法规是公众的安全保障,需要我们共同遵守和维护,这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这不仅是履行义务,也是捍卫我们自己的权利。
加强制度管控是交管部门的责任。多数人的怕事心理被少数人的嚣张行为所绑架,打击交通违法行为需要交管部门强拳以对。在交通环境中,交管部门是交通秩序的维持者,是交通安全的保护者,防止和打击这类交通安全“隐形杀手”交管部门责无旁贷。而滥用远光灯这一行为在实践中存在执法取证难、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更是需要交管部门对症下药,推陈出新,从技术手段、工作机制、管理制度等各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共同打击滥用远光灯行为,让违法者付出代价,杜绝“晃”出的交通事故;让目击者敢于直言,还社会公平正义的氛围;让交通参与者放心出行,还公民健康的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