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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赞赏收入也应照章纳税
时间:2016-12-06 11:10:44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江德斌 

  日前,深圳父亲罗尔“卖文救女”一事引发舆论关注。据微信公布的数据,仅11月30日,罗尔通过个人微信订阅号收到的捐款已超200万元。事实上,除了微信公众号的“打赏”功能之外,还有许多平台开通了赞赏功能,例如知乎live、微博打赏及分答等,这些平台的赞赏功能是否要缴税也引起了业内的讨论。(12月5日《北京青年报》)

  目前很多平台开通了赞赏功能,主要是激励用户发布原创内容,通过吸引粉丝的现金支持,获得相应的创作回报,以实现粉丝流量变现,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模式。现在很多自媒体苦心经营,都在想方设法聚集大量粉丝,利用广告和赞赏功能赚钱,部分微信号月收入不菲,甚至高达数万元乃至数十万元。显然,广告和赞赏都是自媒体经营者的合法收入来源,理应照章纳税,不该有所例外。

  在“罗一笑事件”之前,赞赏功能并不被人注意,而罗尔通过粉丝打赏,一篇文章就超过200万元收入,其将赞赏功能的超强吸金能力,晒在公众面前。从现实情况来看,赞赏金额会直接到达绑定的个人微信号的零钱包,腾讯作为平台不分成,且打赏金额也没有从平台直接缴税。可见,赞赏功能目前处于纳税盲区,税务部门缺乏征收方案,自媒体经营者并未依法申报、纳税,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自媒体属于个人创业为主,也有部分微信号是商业化运营,背后有工作室或者公司支撑。很多影响力较大的微信号,已经走入正轨,经营手法相对成熟,管理也较为规范,收入颇为可观。可见,微信平台为自媒体提供了内容创业的机会,也为其准备好了广告、赞赏等流量变现的工具,对于自媒体而言,身为内容创业者,不仅要守法经营,也要依法纳税,这是最基本的常识。

  由于微信、微博、知乎等平台,都属于互联网行业,所有的数据均实时保存下来,那么自媒体用户所获得的赞赏金额,也都有相关数据记录可循。因此,在数据来源可靠、信息确凿无误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可跟平台对接,实现信息资料共享,从而方便调取广告、赞赏等收入数据。如此一来,即可详细归纳经营者的收入状况,从而根据所得税法规,扣除必要的额度后,予以征收相应的税收。

  自媒体经营者的广告、赞赏等收入纳税后,也可藉此获得合法身份,不必再游离于灰色边缘地带。他们可以理直气壮合法赚钱,既能为广大用户提供内容服务,又能为社会创造财富价值,岂不是皆大欢喜!而且,互联网的发展非常迅猛,经营模式升级很快,未来还可能出现其他流量变现工具,为经营者增加新的赚钱途径。那么,税务部门也应与时俱进,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采取适当的税收征管方案,以避免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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