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广饶县坚持规划引领、加快转型、城乡共建、保障接轨、深化改革,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显著改善,城镇集聚辐射能力明显增强,宜居城镇和美丽乡村同步发展,初步构建起了以县城为核心、小城镇为基础、农村新型社区为单元的新型城镇化格局。截至2015年底,全县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7.8%,较上年提高1.9个百分点。
广饶县瞄准“三个市民化”目标任务,2020年将实现全县常住人口城镇化率7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55%的关键。
做好《广饶县人口市民化规划(2016-2020年)》规划编制
各相关部门、单位安排专人配合规划编制单位做好规划编制所需的数据查询、资料提供、政策对接等相关工作。规划编制所涉及的重点部门、单位切实高度重视,积极与规划编制单位做好衔接,将户籍管理、数据统计、社保政策、“村改居”管理、城中村和棚户区拆迁改造规划等有关信息及时与规划编制单位作好对接交流,为编制规划提供可靠依据,同时,为我县下一步推进人口市民化相关政策的出台提供科学参考。规划编制单位要及时整理数据、信息、政策等资料,按照省住建厅的要求,在确保规划高水平、高标准编制的同时,不断加快推进我县人口市民化规划的编制进度。
实现居住证持有人与我县城镇户籍人口公共服务均等化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这项工作已列入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内容。未来要把非广饶籍来广饶就业人员纳入广饶城镇户籍人口进行管理,逐步实行公共服务和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县内县外同等待遇。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个人按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县财政要按照参保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
建立农民“三权”保障和流转权益保障制度
《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明确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权益,由相关县直部门尽快起草制定符合我县实际的文件,确保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合法权益不受影响,保障农民的各项权益不因落户城镇而丧失,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认真落实《广饶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广政办发〔2015〕33号)文件的规定,全面启动农村产权交易工作,引导农户依法自愿有偿的转让“三权”权益,优化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及利用效率,不断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完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制度
对我县即将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进行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将落户城镇的农民、外来居住证持有人享受与城镇居民同样的交通事故纠纷法院判决赔偿、社会低保、退伍兵安置等政策列入《意见》,完善“三投靠” 落户政策,即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推动农业人口转移由劳动力个体迁移向家庭迁移转变。
探索建立转移人口与建设用地、建设资金、转移支付“三挂钩”制度
根据《中共东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和《东营市2016年改革任务台账》的规定,已将完善转移人口与建设用地、建设资金、转移支付“三挂钩”机制列入了改革事项,根据上级政策要求和市里面“三挂钩”制度的推进情况,探索建立我县转移人口与建设用地、建设资金、转移支付“三挂钩”制度。建立城镇建设用地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数量挂钩机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城镇,加大用地支持力度。建立建设资金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数量挂钩机制,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医疗、养老、保障性住房等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完善相关转移支付分配办法,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多的城镇,加大财政建设资金和转移支付的支持力度。
科学分担市民化成本
加强协调配合,合理测算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建立健全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政府主要承担义务教育、劳动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设施等方面的公共成本;企业要加大技能培训投入,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农业转移人口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农业转移人口依法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积极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积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能力。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对承包地、宅基地、林地等的确权颁证和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处置,建立完善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将农民在农村占有和支配的各种资源转变为资产,并将这些资产变现为可交易、能抵押的资本,提高农民带资进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