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了南京9名小学生提出的修改广告法的建议信。主要是针对在儿童节目最精彩处频繁插播广告、部分广告内容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广告制作、发布中的突出问题,他们从时间限制、内容限制、形式限制和对食品及玩具广告另做详细规定等四个方面对广告法提出了修改意见。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次以正式回函的方式予以回应,告知有关建议的研究情况和有关部门的反馈情况。(9月19日《光明日报》)
应该说,未成年人是很多商家青睐的消费群体。自然会有很多大量针对未成年人设计、发布、传播的广告内容。但目前尚无对涉及未成年人广告进行科学详尽约束的规范性文件,进而导致现实中针对未成年人的广告比较混乱,无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由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回函意义非同寻常,相关部门也应及时加以调研论证,严格详尽地对涉未成年人广告加以规范。
众所周知,未成年人的身体及心理尚未成熟,对外界事物的判断辨别能力较差。这决定了如果其接触的负面信息较多,很可能对其学习及成长带来不利影响,甚至会误入歧途。为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不良广告内容的侵害,广告法已做了相应规范。如要求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针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商品的内容,或者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遗憾的是,这些规范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也让监管部门执法时难以掌握边界。譬如,除少儿频道外,很多电视频道不属于针对未成年人的传播媒介,但却有固定的播放动画片时段,其对未成年人的吸引力不比少儿频道差。还有一些广告专门在动画片等儿童热播剧时段频繁插播,狂轰滥炸,以达到强化宣传,潜移默化的效果,对未成年人的消费观乃至价值观带来负面影响。而且,无限制地插播广告,等于变相地增加了未成年人观看电视、视频节目的时间,无利于其健康发育,导致出现大量近视儿童。
规范涉未成年人广告,既要有全局性,又要有针对性。首先需强调,对于任何广告,无论是电视广告还是互联网广告,都不得有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内容,这应该成为不可逾越的底线。其次应针对重点传播媒介及儿童热播剧作出更加严格、科学、细化的约束。如禁止在儿童电视节目中插播或植入广告,对每集之间的广告时间进行限制,同时限制每小时的广告时间总长度,并对黄金时间段的广告时间,重复次数予以限制。还有一点,需明确对不良广告的投诉举报路径,具体而言,应克以教育机构,儿童权益保护机构对违规广告的投诉义务,要求其发现违规广告后应立即向监管部门反馈。
互联网时代,信息的传播速度之快,覆盖面之广非常人之所能控制。只有以更科学、细化、可操作的规范文件约束涉未成年人广告,从源头和渠道上减少违规广告,方能打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外部环境。确保未成年人接受更多有利信息,不受违规广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