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网讯 8月15日,国土资源部审议通过了《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十三五”期间我国土地整治将更加注重“质”的提升,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和推进城乡低效建设用地开发等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城市化委员会乡村建设专委会专家顾问、中国农业大学土地资源管理系主任朱道林表示,亟待构建耕地保护的区域补偿机制。
朱道林认为,从现行耕地保护制度体系来看,主要侧重行政及法律手段,包括划定基本农田、耕地占补平衡、土地用途管制、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法律责任等制度,实际上在中国的现行制度体系下,本质上都是行政和法律手段。
朱道林说,而在现行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资源是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同样的土地资源用于不同的用途,所产生的社会经济价值、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存在着巨大差异,尤其表现在农业利用与建设利用之间落差巨大,导致地方政府往往争相将更多的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以满足更快、更强的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要求,这就引起了地方政府在耕地资源保护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尖锐矛盾。而在地方政府的直接利益驱使下,任何区域、任何级别的地方政府在保护耕地与发展经济之间,几乎毫无例外地选择发展经济,这就是当前耕地保护面临的无法回避的矛盾,也是影响耕地保护制度效果的最根本原因。
朱道林强调,现阶段要解决耕地保护的根本问题,关键在于解决保护耕地与占用耕地之间的利益关系问题,尤其在现行市场经济体制下,亟须构建耕地保护的区域补偿机制。现行的耕地保护制度尽管已经一定程度地体现了经济机制的作用。但是,一方面,现行的土地税费制度只是针对占用耕地者征收相关税费,另一方面,这些税费仍是交给地方政府,实际效果是对占用耕地者是制约机制,而对地方政府则是激励机制。
朱道林表示,而所谓耕地保护的“区域补偿机制”,是由中央财政按照区域资源禀赋、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所保护耕地状况进行补偿,是对地方政府的补偿,以提高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使地方政府保护耕地与占用耕地发展经济之间达到相对平衡。在具体操作上,遵循区域发展公平原则,首先根据区域人口与社会经济状况,合理测算区域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义务量,然后考虑耕地资源禀赋和区域实际保护耕地数量、基本农田数量,多于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义务量的应由中央政府按面积给予补偿,少于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义务量,应支付耕地保护发展基金。当然,除经济补偿外,也可以通过区域发展政策或者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区域政策,进行政策性补偿,以解决地方政府保护耕地与占用耕地之间的经济落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