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以下简称《通知》)。城镇化作为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要坚持把城镇化质量明显提高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来落实,更加注重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通知》提出的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十条具体政策措施,不是几项财政补助政策的简单叠加,而是财政政策的系统重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政策支持体 系,涵盖了教育、医疗、社保、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涉及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支出结构的重大调整。《通知》具有以下鲜明特点: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将 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始终。二是把推进城镇化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机结合起来,为实现“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提供了重要抓手。三 是十条具体政策措施都很“实”,“含金量”高,有利于确保市民化和公共服务全覆盖等政策落地生根;四是探索出了新的政策思路,根据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要求相应调整完善了现有转移支付政策,提高了转移支付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体现了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
按照《通知》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对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有利于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同城市居民完全平等公共 服务和市民权利,有利于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对促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进程、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通知》明确提出,要在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完善政策,筹措资金,优先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做到公共服务提供随人走,为人的自由流动创造良好制度环境。
《通知》要求,人口流入地政府尤其是东部发达地区政府要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主体责任,合理安排预算,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将财政支出重点由经济建 设转向提供公共服务,主要依靠自有财力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教育、医疗、社会保障、就业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改变城镇化过程中“见物不见人”的弊 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
《通知》提出,中央和省级财政要通过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适当分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这是引导地方政府推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 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市民化、确保到2020年使1亿左右已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定居落户的重大举措,也是财政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机 制创新。
《通知》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转移支付政策主要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两部分。综合来看,《通知》出台后,中央财政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不会减少,且随着人口流出,享受公共服务的人数减少,其人均财力和基本公共服务水 平会有较大幅度的提升,有利于加快缩小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与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差距,也有利于中西部中小城市基层政府就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
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不能采取硬性措施或“一刀切”要求,不是要进城落户农民放弃在农村的相关权益。必须充分 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通知》提出,一是地方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 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二是要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 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优先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三是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 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居住、投资、创业,促进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