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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农业转移人口谋福利,要先明确责任主体
时间:2016-08-10 17:15:32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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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下发,《通知》明确,经济发达地区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负主体责任,“引导其加大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依靠自有财力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中央财政则根据其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等因素适当给予奖励。国务院并承诺,确保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财力不因“人钱挂钩”政策而减少。

  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一直是公共舆论关注的焦点。从本世纪初珠三角农民工退保潮,到6100万留守儿童的尴尬境况,以及医疗体制改革中的医保报销统筹层级讨论,都是上述问题的直接呈现。可以说,城乡二元体制下的市场化发展,流动人口养老、医疗、教育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的缺失,是如今很多社会问题的根源所在。

  而在解决这一问题时,所牵涉的方面可谓相当庞杂。必须要指出的是,在30多年的改革开放历程中,东部发达地区、城市区域都处于一种“优势地带”。一方面,城市因为政策、先发优势等因素,获得了性价比很高的劳动力迁入,但另一方面,在为流入人口提供公共服务方面,流入地城市却做得相当滞后。在论述中央和地方关系时,财权和事权的匹配常常被拿出来讨论,同样的,在流入人口和城市政府之间的关系上,也需要达到“收支平衡”。

  这种平衡的标准,即《通知》中提出的“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总体上,该目标并不会被发达地区的城市主政者公开否定。但在实际操作上,依靠地方政府的“自觉”肯定是不够的,缺乏中央政府的统筹设计,缺乏时间表、操作细则,这些宏大的目标始终难以真正落地。一言以蔽之,发达地区有其利益自主性,如何创造足够的动力和压力让人口流入地政府行动起来,这才是关键。

  譬如,《通知》明确要求建立奖励机制,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这种奖励机制的设立,效果到底如何还需具体观察。假如资金规模较小,对地方政府的吸引力恐怕会很小。《通知》也明确要求将流入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实现“两免一补”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也提到加快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这些政策的推进依靠的是行政压力,考验的将是政府体系的落实效率。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免除了农村转移人口的后顾之忧: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这意味着农民进城是一种“自主选择”,赶农民上楼的现象将被喝止。

  不过,最终要提出的一个疑虑是,目前促进流入人口社会福利权利保护的力量主要来自于中央政府。地方除了“去空城”上对向外来购房者提供公共服务有一定的积极性,其他的执行动力乏善可陈。而参照发达国家社会福利权的实现,除了自上而下的推动,自下而上的力量更为关键。对于城市里的非户籍人群,显然没有人比他们更关心自己的利益。如何赋权他们也很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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