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部署推进全国政务公开工作。文件要求主动做好政策解读,明确重大政务3个工作日内发布解读材料,重大突发事件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4月19日《新京报》)
将“政务公开”以要点形式专门印发,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事实上,在此前由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首段便对政务公开的意义有详尽的描述——公开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再往前溯源,在现代政府的构建中,“政务公开”始终是被郑重其事的主题,早在2008年,国务院便颁发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此举被权威媒体视为我国第一次正式向普通公民传递打造“阳光政府”的信号,赋予公民“获取信息”的法定权利,此后,也有一系列以政务公开为主题的规章文件得以出台。
观瞻所有的内容、尤其是此次的工作要点来看,政务公开的落脚点,并非是简单的信息发布,而是着眼于政务参与的扩大。扩大政务参与,并非是要让更多人参与到政务管理、行政执法中来,而是让公民权利在让渡的公权力中有获得感、有尊崇感,具体来说,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些属于公民权利的“政务参与”,本身也是国家治理、政府公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能够助力于“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政府建设”的。
遗憾的是,揆诸报端,有多少重大事件因政务公开的缺席造成更大的缺憾呢?有多少所谓政务公开能让“群众看得懂、能理解、可监督”呢?又有多少政务公开真正意在“公开、透明、法治”呢?制度建设,不曾懈怠,民意诉求,念兹在兹,那么,为什么政务公开依然差强人意呢?
这其中固然是有制约政府信息公开的技术、程序因素,但更多的恐怕还是在于一些官员“缺乏信息公开的意识与理念,缺乏对公民权利的认知与尊重,进而缺乏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将政务公开视为唯上的政绩工程,并未从根本上将扩大公民政务参与、实现公民基本权利视为政务公开的落脚点。
在此次的工作要点中,有专门的章节提到要“扩大政务参与加强解读回应”,并就此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比如重要政策要在3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等等,设定技术路径依赖固然重要,更重要的依然在于强化权力的制约,正如李克强总理在此前的中外记者见面会上所言,政务公开实质上也是要让政府的权力受到监督。权力有所谦抑,权利才能得到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