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杭州4月13日讯 (记者 聂伟霞) 4月13日,记者从省人力社保厅获悉,近日颁发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决定下调我省社会保险费。
出台这项政策,是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和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降低我省社会保险费,以进一步推进企业降成本、减负担。《意见》指出,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实行临时性下调,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费率由1.5%降为1%。
同时,继续贯彻执行工伤、生育保险费率下降政策。2015年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12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确定2016年下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单位缴费部分1个月的额度。上述举措实施后,预计全省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超过75亿元。此外,允许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