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按照《意见》要求,将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努力实现到2020年基本无拖欠的目标。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表示,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先签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在工资发放上,《意见》将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农民工欠薪问题可谓由来已久,大有积重难返之势。2003年,四川农民工熊德明向总理讨薪的事件,引发了这一问题普遍而持久的关注。自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断出台各项政策规定。近年来,几项政策力度尤为明显。2012年推出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明确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201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这意味着承包商恶意欠薪农民工,假如数额较大,负责人将有可能被判刑。此外,每年岁末年初,人社部门也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加大涉及农民工报酬争议的处理力度,同时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健全劳动保障行政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对欠薪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次全面推广农民工实名管理制度,并明确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总负责方,似乎针对农民工群体工资支付的保障已经相当完善,甚至于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不可谓不周到。然而,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不是简单一两个无良老板恶意欠薪导致的,也不是支付制度层面的问题,而是一种系统性的问题。在为监管方的周到叫好时,也有必要意识到解决问题时按下葫芦浮起瓢的情况。
农民工被欠薪,占据了被欠薪群体的90%以上。为什么这样的问题会频繁发生,在于背后的机制。首先,农民工在和承包商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时,往往不会签合同。农民工本身的流动性很强,面临的上岗竞争压力也很大,直接面对的并非建筑公司或劳务公司,而是基于地域、血缘或者朋友关系介绍的包工头。作为一个中介存在于农民工和建筑商之间,包工头常常会拒绝签合同,农民工没有太强的法律意识,建筑公司也乐得省心。其次,与农民工产生劳务关系的承包商,绝大多数都采用“按工程结款”的结算方式。所以,建筑企业一旦遇到资金链的问题,很可能会无法按时“按工程结款”。而且在建筑工程领域,层层转包的现象极其普遍,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资金问题,最末端的农民工都会遭殃。
可以看到,农民工在面对欠薪时,最末端的他们几乎成了任人宰割的羔羊。对于农民工来说,讨薪时的集体行动,也是一种临时性的组织行为。去年年末,甘肃兰州180多名农民工,向兰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施工方,即甘肃第九建设集团公司拖欠他们614万多元工资。180多位农民工最终获得了讨薪成功,他们调动的是监管方的力量。也就是说,他们的集体行动并不能直接解决问题,而是需要调动政府力量,通过施加社会维稳压力进行解决。
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根本,不在于欠薪之后谁来解决,而在于避免欠薪事件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国家力量的出面,实名制、一卡通、银行卡支付等技术手段的运用,所起到的效果一定是明显的。但这本身并不能杜绝欠薪现象,因为农民工处于最末端,处于散沙状的权力形态并没有得到改观。毕竟技术赋权农民工的本质,是增强他们的举报能力,但如果能在法律上赋权农民工进一步组织化,那增强的就是他们的内在的维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