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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拆迁将被追责 取消强拆改为强执
时间:2011-01-22 11:00:01  来源:北京青年报-北青网   作者: 于静 
国务院昨公布并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关键词:强拆暴拆


  取消强制拆迁改由法院强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执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关键词:征收补偿


  明确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条例明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φ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市价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此外,条例还明确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房产评估机构协商选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娯键词:8共利益


  旧城区改建时征房 多数不同意将听证


  条例规定: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条例同时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关键词:拆迁问责


  采取暴力方式拆迁 主管人员将被追责


  条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解读

  
  马怀德:新条例关键环节界定更明确


  对于昨日公布并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认为,与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相比,该版《条例》有几处不大的变化,但在公共利益、补偿拆迁程序等多个关键环节的界定更为清晰。


  ■“拆旧建新”


  不一定属公共利益


  他认为,《条例》对“公共利益”的解读更加明确,为国防和外交、能源、交通等六大方面的需要。并且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做出了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规定。限定“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不是随便拆掉旧房建商品房就是公共利益,征收还需经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科学论证、论证公布补偿方案等环节,程序更加明确、复杂,避免了借旧城改造之名进行商业开发的行为。”马怀德说。

■“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得以明确


  对于补偿部分,在马怀德看来,《条例》规定“公平”补偿、额度不得低于市场价,这意味着补偿款可在同等地理位置购买到同等面积的房屋,甚至还可以高于市场价。另外,《条例》对于违建、临建补偿还是不补,规定得更加清楚。决定征收前,政府首先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合法建筑给予补偿,对违建、临建不予补偿。


  “以前强拆的大部分问题出在征收方答应补偿,但还没有补偿就进行拆迁。”他认为,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政府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且和“二次稿”相比,《条例》明确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这意味着,政府已经为可能被强执的百姓准备好补偿款或调换房屋,让被征收者得到保障。


  ■暴力阻碍征收


  将被追责


  马怀德指出,征求意见稿只规定征收单位的责任,《条例》增加了被征收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即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行为,“我们鼓励的是合法维权,但不鼓励漫天要价、狮子大开口。”他说。另外,《条例》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于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他告诉记者,目前最期待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立法,“这可能需要通过修改《土地管理法》来实现,要尽快提上议事日程。而且,新出台的《条例》还需要《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保障性住房补偿的具体操作方案等多个配套法规、规章的出台才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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