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1日公布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工作明确方向。
意见提出,绩效评价包括机构和人员两个层面。对机构的绩效评价分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四类。
在公立医院绩效评价方面,重点评价指标包括公众满意度和员工满意度,并按同类医院得分排名;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以及上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共享;前20位病种次均门诊及住院费用;医保目录外药品及卫生材料占比;住院重症病人及三、四级手术占比;抗菌药物使用强度;临床路径管理的专业和病种数;落实分级诊疗制度情况;医疗收入结构;人员支出占业务支出比例等。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方面,重点评价指标包括患者满意度与职工满意度,并按同类机构得分排名;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辖区居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利用情况;次均门诊及住院费用;中医药、康复、计划生育技术等服务开展情况;协同服务、主动服务、责任制服务开展情况等。
意见规定,有关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奖惩,并与财政补助力度、医保基金支付、薪酬总体水平、医疗卫生机构等级评审等挂钩。将绩效评价结果向同级政府报告,并作为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鼓励各地将绩效评价结果、程序等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