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交通部发布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随着征求意见限期将到,有关利益方开始加大游说力度,“专车”的前途命运令人担忧。
征求意见稿要求“专车”明确经营性质,要求车辆持证上岗,不允许私家车接入网络平台,要求司机与互联网约车平台签定劳动合同。监管措施将出租车分为巡游出租车和网络约租车两大类别,等于是视“专车”为出租车的另一种形态,并采用与传统出租车类似的监管方式来监管“专车”。如果这一办法最终实施,“专车”模式将面临终结,城市交通行业一次有巨大价值、可能引起革命的创新有被扼杀之危险。
互联网普及仅十几年时间,已经在新闻传播、社交、商业等数个领域掀起了颠覆性革命,极大地提高了这些行业的运行效率,给人类生活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福利,而城市交通则是最有希望借助互联网而实现革命的又一个重要领域。“专车”模式运用网络技术和共享经济理念,为解决城市交通问题带来了全新思维。凡是体验过“专车”服务的人,无不为技术的伟大感到惊叹,为其激励机制的复杂和先进感到惊叹,为人类的智慧感到惊叹。“专车”模式将交通供给与需求的匹配效率发挥到极致,它几乎彻底消灭了传统出租车模式垄断、低效的弊端,极大地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专车”模式还具有非常明显的正向外部效应,它降低了城市污染和拥堵,减少了人们对家庭小汽车的需求,为创造更加优美的城市空间环境提供了可能性。随着探索的进一步深入,“专车”还有可能引起社交、物流等领域的重大变革。
“专车”模式在技术效率和经济性上具有革命性的优势,使得它未来非常可能部分或完全替代传统出租车模式。出租车行业产生于一百年前的西方,其本质是通过牌照人为限制供给并以此抬高价格向市民“征税”,这种模式是城市发展水平低下和技术落后的产物。出租车经济模式给消费者造成的总损失,远大于政府牌照费收入和资本投资于牌照的收益之和,存在社会净福利损失,从经济学上讲,出租车行业消亡将增加全社会的福利。颠覆总会产生一定的破坏性,给落后的竞争者造成痛苦,但这种破坏不是零和博弈,而是“创造性破坏”,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受益了,整个城市受益了,社会总福利增加了,遭受损失的只有投资传统出租车的资本方。人为阻止这种破坏的发生,虽然可以保护一小部分人,但损害的是全社会的利益。
“专车”模式的另一核心是共享经济。城市交通关乎所有市民的日常生活,它本来就具有公益性,天生与共享精神相兼容,降低乃至去除其商业性,发挥其公益性本来就是政府的职责,所以,城市交通是最适宜于发展共享经济的领域之一。“专车”模式以弱商业化或非商业化的模式共享私家车的剩余运输能力,既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又大幅降低管制成本,消除垄断牌照利润施加于市民身上的负担,理应成为城市交通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
令人遗憾的是,《暂行办法》不允许私家车接入平台,并强行要求“专车”司机与网络平台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这将会把“专车”身上的共享经济精神完全抽空,变成另一种戴着互联网帽子的传统商业性出租车。这种模式不是政府大力提倡的“互联网+”,而是一种落后的“+互联网”,后者是在保持传统行业基本运作模式不变前提下,戴上一顶互联网的帽子。仅将互联网作为辅助工具,无法发挥互联网的绝大部分价值,是无法促成革命的。
现有“专车”模式并非毫无缺陷,但这不是用类似传统出租车模式进行监管的理由。事实上,“专车”模式作为才出现两三年的新生事物,从全球范围看,令人惊奇的不是它缺陷太多,而是其缺陷非常之少。在中国,“专车”模式甚至短短一两年时间就产生了极强的鲶鱼效应,轻松解决了传统出租车行业长期无法克服的痼疾,例如,打车难、服务差、价格高以及在资本方与公众、出租车司机博弈中资本方的强势,这些问题虽经不断监管、无数次谈判和协调而无法解决,却因为这条鲶鱼的出现不医而愈。
当然,不是说“专车”不需要任何监管,但监管应该符合互联网精神,符合中央三番五次强调的简政放权精神,而不能陷入管制的旧框框。“专车”监管思路最重要有两点:一是促进竞争,二是发挥自律。“专车”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服务质量问题、司机职业化问题,绝大部分可以通过平台之间的竞争以及技术手段得到解决。总之,监管体系应该与“互联网+”相适应,而不能建立在“+互联网”思维之上。
全球各地对“专车”态度不一,有的宣布为非法,有的既不支持也不反对,有的假规范发展之名行扼杀之实。态度不同,一是因为代表不同的利益,二是因为思维层次的不同。可以相信,如果“专车”真能引发城市交通革命,那它一定会发生在对专车持最开放态度的地方。如果中国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以前瞻眼光参与推动这场可能的革命,也请不要成为扼杀革命的力量,至少它可以什么也不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