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发布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下称《建议》)提出,要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发展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同时,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认为,此次《建议》中明确提出的出台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将成为“十三五”规划中的重点改革任务。
自从有关部门提出延迟退休的设想后,这一话题一直受到民众的强烈关注,舆论也出现了热烈的评议,在民间则不乏商榷之声。延迟退休之所以成为一项绕不过去的公共政策,一个直接的原因是随着我国人口结构出现的变化,老龄化社会正在逼近,这将使我国于上世纪90年代初养老制度改革后建立的社保基金难以承受。而通过延迟退休,可以缓解这方面的压力。但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延迟退休引起了各界热议。
其实,按照《建议》的表述,解决养老金缺口问题,除了延迟退休,还有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和发展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等多条途径。就这几项选择来看,无论是划转部分国有资本,还是发展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其引起的争议都要比延迟退休平缓得多。
也就是说,延迟退休并不是解决养老金缺口的唯一途径,但是,前段时间无论是相关部门,还是民间舆论,都把关注焦点集中在延迟退休上,使社会产生了一种错觉,以为解决养老金缺口只能依赖延迟退休这一途径。而相比于延迟退休,相关职能部门对另几项改革的推进明显弱了一点。
比如,就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来说,尽管政策面上早就有这样的规定,但国有资本划转的途径是首先划转到政府财政,再由财政分配到社保基金,至于是不是每年都得分配,分配比例又是多少,信息披露还不够明朗。因此,政府在推动国有企业向政府上交的国有资本逐年提高的同时,还应该明确,国有企业上交利润中的一定比例必须同时划转社保基金,并向社会公布。
再如,有关发展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虽然可以有效地保障权益人未来的养老需要,但它们并不是强制规定,因此它们更多的是由效益有保障的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提供,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对此相对缺乏积极性,而这又与国家提供的养老保障的全民性不协调。因此,在推进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上,还应该建立起覆盖面更广的制度。
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确实对未来的养老保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面对这种挑战,延迟退休的推出有了合适的契机。但是,如果在国有资本划转和推进年金、商业养老保险方面能够迈出更大的步子,那么整个社会的养老保障体系将更加完善。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切实按相关要求,以多条腿走路的策略迎接挑战,让公众吃下“定心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