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税总局科研所原所长刘佐发文谈“十三五”税制改革问题,并对房地产税改革发表看法。他认为房地产税应将房产、土地相关的税费改革统筹考虑,主要措施应包括简化税制、扩大税基、合理设计税率和适当下放税权等内容。
在简化税制方面,他建议应逐步合并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印花税中有关征税项目及房地产方面某些合理、具有税收性质的政府收费,建立城乡统一、房地统一、与各国普遍开征的房地产税基本一致的房地产税;在扩大税基方面,应将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逐步扩大到个人住宅和农村地区,并按房地产评估值征收;在差别税率方面,应根据不同地区、类型的房地产分别设计税率,普通住宅的适用税率可适当从低,高档、经营用房地产税率可适当从高,豪华住宅、高尔夫球场还可适当加税;在下放税权方面,则可将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培育,使之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成为市(县)级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