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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证明”之最
时间:2015-09-17 10:28:21  来源:城市化杂志  作者:武凤珠 

  最著名的“证明”:我妈是我妈

  日前,老家江西、现居北京的陈先生与妻子、孩子为出国旅游办理签证,需明确一位亲人为紧急联络人。陈先生想到了自己的母亲,却被告知需要提供“他母亲是他母亲”的书面证明。陈先生为此感到头疼:其北京户口簿上只显示了自己、妻子和孩子的信息,而父母在江西老家的户口簿上早没有了陈先生的信息。这时有人告诉陈先生,可以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这个证明,因为那里有他户口迁出的记录。想到要为一个证明跑近千公里,而且还不一定能顺利开出,陈先生甚感烦闷。最终,令陈先生意外的是,他向旅行社交了60元钱后,就不再需要证明“我妈是我妈”了。

  最无奈的“证明”:我是我

  原籍河南驻马店的陶先生2001年在北京结婚时,户籍还在驻马店,当时结婚证上的身份证号还是15位,尾号是251。2004年,身份证号升为18位,在陶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他的身份证尾号被改成了2611。2006年,陶先生要将户口迁至北京,身份证号码的不同使他难以证明“我是我”。为此,他整整在北京和驻马店之间跑了7趟,直到找到从前的邻居开出证明:“我是在这出生、长大的。”这才艰难证明了自己的身份。

  2015年,陶先生再次遭遇证明“我是我”的难题。陶先生的儿子要去美国旅行,因未满16周岁,办护照时必须要有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可陶先生对比身份证和儿子的出生证明,发现身份证尾号仍不一致。因为身份证尾号问题,陶先生曾气愤地把结婚证办了两次——正是这两张结婚证帮了他的忙。美国签证官仔细查看后,发现结婚的是同两个人,只是身份证尾号不同。签证官认为,这可以从逻辑上证明陶先生“我是我”的身份,陶先生的儿子这才顺利拿到护照和签证。

  最无语的“证明”:我是正常人

  家住西安市长安区的张先生23岁时曾到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门诊做过一次咨询,医生经检查,为他开了一些短期服用的药物。此后,张先生一直在一家学校担任任课老师,还担任过班主任,至今已30年。

  2015年7月30日,张先生和妻子到长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工作人员分别对双方进行约谈,了解情况。约谈中,工作人员分别询问双方:张先生以前有没有患过精神病?张先生与妻子如实回答,同时表示,这已经是30年前的事了,30年来张先生没有再犯病,已经恢复成了一个正常人的状态。但是工作人员说,像张先生这种情况,必须有县级以上专科医院出具的“正常人”相关证明才能办理协议离婚,否则无法办理。

  张先生又回到30年前咨询过的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在做完所有必要的精神状况评估检测后,终于拿到检测报告和“正常人证明”,并依据“证明”办理了协议离婚。

  最复杂的“证明”:根据证明开证明

  2015年4月21日是安徽省淮北市教师资格证现场认证的日子,认证中,思想品德鉴定表内有一项“有无犯罪记录”。参与认证的闫女士由于没有工作单位,必须由居委会盖章表示她“无犯罪记录”。然而,闫女士找到自己所在的相山区纺织社区居委会后,居委会却表示:对于居民有没有犯罪记录,相关情况居委会并不掌握,当地派出所才掌握,只有在派出所开具“无犯罪证明”之后,居委会才能盖章。

  闫女士又找到三堤口派出所,派出所却要求她:先到教育局开具“需要无犯罪证明的证明”。于是,闫女士又联系了相山区教育局。在电话中,工作人员告诉她,办理“无犯罪证明”不需要他们开具任何证明,教育局“也无法出示这个证明”。这让闫女士很是着急——教师资格证现场认证只有两天时间,如果两天内认证不了,今年就无法取得教师资格证,也无法参加当地的教师招考。最终,经过当地媒体的干预,闫女士才从派出所开具出“无犯罪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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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心酸的“证明”:我妈已被火化

  浙江省诸暨市市民何先生的母亲2010年突发脑溢血去世,2011年,何先生了解到母亲生前交过一笔100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按照规定,如果参保人去世时未满60岁、未能领取养老金,可以把这笔钱取回,于是何先生到诸暨市安华镇政府的社保窗口咨询。工作人员表示,要出示其母亲的“火化收据证明”才能拿回保险金。

  让何先生为难的是,由于母亲去世突然,后事操办匆忙,亲人们都不记得“火化收据证明”放在哪里了。殡仪馆表示,补办火化证明需要出示村委会开具的死亡证明和死者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这让何先生更加为难:母亲的身份证与户口本在葬礼办完不久就注销了,根本无法拿到身份证复印件,“我妈去世4年多了,诸暨公安户政已经在户口本上明明白白写着注销户口证明我妈已经死亡,为什么还要绕这么大圈子补办火化收据呢?”

  4年间,何先生陆续去了殡仪馆8次,民政局和镇政府也去了多次,“我拿户口本和村里开的证明到诸暨民政局安华办事处,对方却让我去殡仪馆开火化证明,到了殡仪馆,殡仪馆又要我去村里开证明……”直到媒体介入后,当地镇政府才于2015年5月13日打电话给他,告诉他只要凭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就可办理业务。

  最冷漠的“证明”:老人摔倒致伤

  日前,60岁的老人陈先生一瘸一拐地走进社区办事处,要求工作人员盖章,自称几天前在居民院里摔伤了脚,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工作人员让他到社区开“意外伤害证明”,证实他是何时何地怎么受伤的。工作人员对此甚感无奈:“他摔伤时我们不在场,怎么给他证明啊?”

  老人被拒绝后十分恼火,指责道:“我在这里住了15年,邻居们都清楚我的为人,绝对不会说谎来骗证明。”最终,工作人员想出一个变通的方法:让老人找到摔伤时的目击证人,请目击证人出具证明,社区再证明这些人是社区的常住居民,迂回地开了一张证明。

  类似事件并非孤例:四川一位老太太在乌鲁木齐火车站不慎摔倒,之后她回老家报销住院费,却被告知要开“摔倒证明”,对方的理由是“病历上只写了脊柱受伤,手术治疗,没写是怎么造成的。谁能证明你是在火车站摔倒的?”无奈之下,老人再次返回乌鲁木齐,但当地社区无一愿开具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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