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交警局相关负责人向《法制日报》记者透露,该局正在与多家征信机构联合建立深圳交通参与者征信体系,意将交通违法与个人信用贷款、买房等挂钩,以此遏制行人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
地方交警部门将闯红灯违法行为纳入个人征信体系,影响其贷款、买房、就业、保险等,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以此来遏制闯红灯交通违法行为,应该说体现了地方“猛药治疴”的决心。
但是,社会征信体系事关重大,涉及人们生存、生活、社会交往的重大公民权利,将信用管理作为新型的社会管理手段,务须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闯红灯作为一种轻微违法行为,成为公民信用污点,须有充足的法律依据。纳入征信系统不能成为行政部门管理的“捷径”,不能因为行政管理的方便和急功近利,而让公民付出与其违法行为不相对称的法律代价。
一是,国家层面尚没有就“信用”立法,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还很不完善,记录个人信用污点并发挥多部门“联合惩戒”的“大杀器”作用,应该慎之又慎,充分注重法理基础和可行性。闯红灯作为交通违法行为,自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专门法律规制,如果行政处罚之外再施以社会信用体系的“恶评”,本身属于法外施法,在国家法律缺乏的情况下,至少也应有部门规章或地方立法等依据。深圳交警局作为地方执法部门,直接“与多家征信机构联合建立深圳交通参与者征信体系”,并没有相应的立法依据或法律授权,这些征信机构是否配合也是未知之数。
二是,征信体系是社会系统工程,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搞单兵突击,而且征信一般与民事契约、经济活动关联,不是一个“大框”,什么都往里面装,交通违法主要应立足于交通执法本身解决,否则会适得其反,让征信体系因为滥用而混乱不堪。如果简单把闯红灯的“中国式过马路”纳入信用污点,那冲抢斑马线的“中国式驾车”呢?征信体系岂不成了可以取代法律的无所不能的“万能法”了?
三是,闯红灯属于轻微违法的“小恶”,虽不可“以恶小而为之”,但民众心里把这种“小恶”归属于一般道德范畴,且有“法不责众”思想,交通处罚重在宣传教育和引导,简单以行政强制、信用惩戒强推文明素质建设,不但缺乏民意基础导致效果堪忧,而且行政处罚之外再施以严厉的信用惩戒,执法过于严苛。试想,社会对刑满释放者都包容接纳,闯了红灯就留下“信用污点”,处处受限,岂不荒唐?
闯红灯要严加整治,但务须依法有据,治理闯红灯本身也不能“闯红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