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异地挂失这种小事,成了需要“深改”的大事。毛病就在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政府信息不能共享。
信息技术为政府信息共享的发展提供了基础平台。中国的政府信息共享虽然也取得有目共睹的进步,但仍面临一系列难以解决的突出问题。以企业基础信息共享为例,表面看,工商、税务、质检部门进行企业基础信息共享的硬件设施投入并不高,只需要几十万元。但当企业基础信息共享成为一项长期业务时,工商部门作为数据的供应方,就需要十年如一日地支付维护数据的人力、财力,这个成本并不小。
政府数字信息权属并不清晰,造成不少政府部门将政府数字信息的产权归属特定部门,导致资源“部门所有”。不少政府部门甚至将所掌握的政府数字信息,当作寻求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的筹码,有意或无意地设置信息共享壁垒,阻碍政府数字信息共享顺利进行。
在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与信息共享的实施程序相关的条文也存在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应当信息共享”、“实现信息共享”、“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平台、制度)”等提法是有的,但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拥有共享其他部门信息的“权利”。
另外,中国每个官员的政治激励,依赖于其在横向同级中的业绩排名。在一些地方,部门“合作”可能就被置于较次要的地位上。而且,为横向同级部门提供有关信息,也不属于政府部门的正式职责范围,因此,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就成为了一个可选项目,而不是必选项目。
而且这背后还有责-权-利平衡的问题。一个部门提供了共享信息,就要对信息不准甚至错误、信息可能涉密等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符合生育条件的公民开不出准生证的新闻,就是因为有的部门不愿意承担信息共享的责任,不愿意敲一个公章证明属地的居民是“初婚初育”。
政府部门之间信息不能共享的积弊已经太深、太久。如今,哪怕是解决“小问题”,也要下大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