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出台。《办法》的一个亮点是,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聚焦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责任。《办法》规定,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不仅政府主要领导成员要担责,党委和相关部门的领导也要承担相应责任。(8月19日 人民网)
生态良好、环境优美、城乡宜居、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是人民群众的基本诉求,也是各级政府的奋斗目标。然而,在现实中,仍有少数干部,却只顾眼前利益而忘了发展的初心,为了金山银山不惜破坏青山绿水,为了数据漂亮不惜上马污染项目。以至于环境受损严重,“十面霾伏”、“带血的GDP”、镉大米等问题频现,群众的生活质量大打折扣。
为何一些领导干部,陷入只要GDP不要青山绿水的迷途?一是部分干部的环保意识缺失,思想上还没切换到绿色发展的档位上。更重要的原因是,生态损害追责的跑偏,没有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试想,引进污染企业的是政府一把手,而问责的板子却打在环保部门身上,抑或是党委做的引资决策,而环保责任却要政府承担,能形成警示效应么?可见,正是问责的跑偏,造成了一些领导对环境的无视,最终欠下一笔笔“生态债”。
正是看到了责与权的不匹配,《办法》将生态审计与干部选拔任用考核挂钩,做到“谁决策谁负责且终身追究”,这就找到了保护环境的牛鼻子。试想,领导干部不顾长远利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承载能力,不计后果的“硬发展”,不但捞不到半点好处,反而会丢了“乌纱帽”,谁会干这种亏本的买卖?而且,上行下效,领导干部校正了环保关、发展观,必然会形成导向作用,引来一般干部的效仿。如此一来,经济发展必要会走上绿色、可持续的轨道。
当然,制度之要,在于执行。要让干部绷紧环保的弦,更要执行给力。俗话说,“骂的不痛,打的流脓”。试想,真有政府“一把手”因环境伤疤,被问责、免职,还会有干部试图以身试法么?倘若,有党委一把手因“党政同责”受到责任追究,那么以后党委在决策中会不加入“环保思维”么?因此,有关部门只有在执行上发力,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切实把终身追责、“党政同责”当成带火的高压线,敢于实打实的问责,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激发官员的环保意识,让经济发展与环保并行不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