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8月18日《人民日报》)
《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及追责主要情形,明确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不得提拔、转任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的干部,并实行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责制。中央出台规章制度强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带上“紧箍咒”,可谓前所未有。
改革开放进程中,地方为了经济社会发展而牺牲环境为代价、为了“金山银山”毁掉“绿水青山”的事情屡屡出现。经济建设取得了看得见的喜人成果,但环境问题却日渐暴露,逐渐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而彼时的地方一把手取得成绩后却获得仕途上的升迁,只留下被破坏掉的生态环境给当地群众和后任主政者。经济发展上去了,生态环境却恶化了,这与地方主政者政绩观扭曲、违背科学发展规律有关,也与没有制度约束干部从政行为有关。
中央规定的出台,可谓是在用制度“红线”守护绿水青山,也是给领导干部戴上了“紧箍咒”,督促领导干部将生态保护放在与经济发展同样重要的位置,进一步转变思维,权衡利弊得失,从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对人民群众负责的角度入手,杜绝引进污染严重项目,促进地方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维护一方生态环境平衡。
但是,笔者认为,对任期内破坏生态环境的干部终身追责毕竟是事后行为,即使再严惩干部,生态环境一时也难以恢复。所以,建立此项制度约束干部行为固然好,还应加强事前约束,一方面严格执行《办法》中的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内容,不再单纯“以GDP论英雄”,而更应看重生态环境保护、绿色经济等软指标,引导干部转变发展思想;另一方面要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的决策步骤,为每一项经济发展决定、每一个项目的引进、每一项决策的落地把好关口,从源头上防止为了经济发展而破坏生态平衡的事情再发生。同时,加大任期内环境保护工作审计力度,对破坏环境、执行政策不力、目标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及时提醒、及时督促。
生态环境保护事关千秋万代,容不得一丝马虎大意,我们不仅要对领导干部破坏环境行为进行追责,更要把好关口,随时监督提醒,不让破坏环境行为发生,切实用制度的“红线”守护好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