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未婚妈妈”吴霞在网上发起众筹,为非婚生的孩子募集4万元的“社会抚养费”,她的这一举动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有网友认为“未婚妈妈”本属弱势群体,即使没有婚姻也应该享有生育的权利,另一方声音认为纵容“未婚生育”是对婚外情提供便利,不应该支持。(8月7日 《今日早报》)
应该说,“未婚妈妈”的存在,既是道德议题,也是法律议题。因为处于经济困境中,采取众筹的方式募集“社会抚养费”,必然会引发道德与法律范畴内的双重考量。需要厘清的是,即便“未婚妈妈”在道德层面存在瑕疵,但却不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干预和约束,而是应该对其生育权给予应有的保护。
从计划生育管理的角度来看,当未婚生育行为影响计生政策实施时,政府可以通过“社会抚养费”进行管理,但该政策内容不该与《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精神相悖。依据《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同时,类似规定也出现在《继承法》中。不难看出,只要“未婚妈妈”没有超生,母亲和孩子的权益就理应得到充分保障,对其征缴“社会抚养费”,涉嫌侵犯财产、人格歧视。
如今,婚姻家庭观念日益多元化,“未婚妈妈”数量也在不断增多。对于该社会现象,部分人对“未婚妈妈”嗤之以鼻,认为通过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方式,能够净化社会风气。但是,道德的归于道德,法律的归于法律,对于“未婚妈妈”来说,不该在道德领域内去承担法律义务。法律规定的“妇女平等权”,并不只是局限于男女平等,其还包括了妇女之间的平等,而生育权是否应该受到保护,并不以是否结婚作为前提和依据。
道德范畴内的“过错”,不该在法律范畴内“埋单”,剥夺法律权利,加重法律义务的做法,都是站不住脚的。更何况,“未婚妈妈”并非全部存在道德瑕疵,其中部分选择未婚生育,可能是背离其主观意志下的被迫选择,也是令人同情的弱势群体。假如,再对这样的弱势群体征收“社会抚养费”,即便其理由再堂皇,也难以消除对特定人群实行歧视政策的嫌疑,这与法律规定中的“人性化”内涵和精神,无疑是冲突和对立的。
“未婚妈妈”众筹“社会抚养费”,虽然只是个案,但却反映出了当前亟需关注和解决的社会现象。作为计生部门,还是应该恪守法律立场,在计生的手段和方式上遵循法律规定,并充分保障女性个人权利。唯有如此,才能体现出计生部门应有的法治思维,避免“未婚妈妈”遭受道德与法律的双重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