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玉亭3日表示,从今年10月1日起,将全面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质检、税务三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据介绍,已登记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时,已有组织机构代码的,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按照“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发相关证照。
在过渡期内,原发证照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原发证照不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