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农民工猝死在深圳横岗镇诚毅达五金厂保安室,老板也愿意通过私了的方式对其家属赔偿10万元。这本来是一件普普通通的劳动纠纷案件,但仅仅因为这位不幸的农民工已经62岁,就使得这个劳动纠纷案件变得十分不寻常。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7年发布的《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以及2010年发布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这两个司法答复都一致认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超龄人员都按工伤处理。据此,本案的农民工猝死在工作岗位就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其赔偿费可以分为一次性工亡补偿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个部分来计算,共计80余万元。
然而,令人疑惑不解的是,行政部门的规定却与上述司法解释正好相反。比如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中提出,如果聘用的超龄劳动者出现工伤事故,那么采取的处理方式是可“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处理。既然是“参照“,实际上就否认了这是工伤责任。一些地方政府的规定也大都依葫芦画瓢,对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事故不予认定。
不仅如此,即使是受伤害的农民工家属为维护权益而走司法程序,那么从申请工伤认定到行政诉讼、赔偿仲裁到法院至起诉,再到最后执行,慢慢司法路恐怕也是大多数农民工无法承受之重。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不私了或者干脆自认倒霉的农民工几乎就成了唯一的选择。
从目前的趋势来看,涉及超龄农民工的劳动纠纷案件越来越多,而如何保护他们的权益则是理论上和实践中都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之所以超龄农民工会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劳动力队伍当中,则是多种原因叠加的结果。一方面,我国已进入“劳动力拐点“阶段,人口红利正在逐渐消失。与此相对应的是,人口老龄化的步伐正在加快。而已经成为我国劳动力队伍中”主力军“的农民工群体,也正在”变少“、”变老“。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的《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目前全国农民工总量已经达到2.7亿人,但增长幅度却仅为1.9%。从年龄结构来看,农民工平均年龄由35.5岁上升到38.3岁。其中40岁以下农民工所占比重继续下降,由2010年的65.9%下降到2014年的56.5%,而50岁以上的农民工占比则从12.9%上升到17.1%。
另一方面,之所以有这么多超龄农民工放着“清福“不享,不在家里安度晚年而出来辛苦打工,还有长期收入不高和社会保障没有覆盖有关。虽然近些年因为”招工难“现象使得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和城镇职工相比,仍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在社会保障方面,2014年农民工“五险一金”的参保率分别为:工伤保险26.2%、医疗保险17.6%、养老保险16.7%、失业保险10.5%、生育保险7.8%、住房公积金5.5%。不难看出,绝大多数农民工并没有被置于社会保障的“保护伞“之下。
面对农民工队伍中的“白发浪潮“,我们决不能坐视不管,或者以各种理由去忽略该群体的权益保障问题。事实上,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国现行的法律是将超龄农民工的权益保护纳入其中的。现在的问题是法律与行政规定的冲突以及维护地方利益和企业利益的需要。但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究竟法大还是行政规定大,本来是一个显而易见的事情。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行政规定却往往凌驾在法律之上,这才是当前超龄农民工权益容易受到伤害的根源所在。
因此,必须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将众多的超龄农民工纳入劳动保护的范围内。同时强化劳动合同管理,明确雇用单位保护所有员工的权利和责任。这既是顺应劳动力结构变化的需要,也是体现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