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因为农村治理缺失所引发的恶性事件频频出现,特别是在征地、拆迁等大型项目中暴露无遗。原本拆迁和征用只是一个简单的行政程序,为什么却滋生如此多腐败?这无疑不是武力与权力相互叠加的结果。
首先,拆迁、征用项目蕴含着巨大的利益链条,为腐败提供了诱因;其次,拆迁征地涉及政府、村干部、开发商、农民四个主体,传统的制度重在规范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而忽视了四者之间的交错关系,进而使监管出现了很多灰色地带,为腐败提供了土壤;最后,农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中最关键、最核心和最复杂的环节,因为其在权力运作上存在隐蔽性、排外性、对抗性和在监管上存在软弱性、无序性等特征。故其运作规律非同于一般公权力。
在缺乏监管的环境下,它很容易形成由武力和权力混合搭构而形成的以村霸为主导的权力系统。为什么农村会出现这种混乱治理的局面呢?有很多学者明确指出,其核心问题是没有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村干部选拨、任用机制。其实并非如此!
在我国古代,以宗族、士绅和保甲制度为基础的自治模式早就存在,并且1998年《村委会组织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定农村自治的,村干部都由村民选举产生,村长由书记提名、村民选举、镇政府任命。从理论层面上讲,这是最为民主的一种人才选拨任用机制,几乎没有任何权力介入。但是无数的案例表明,恰恰是这种最为民主的选拨机制打造了农村霸权。
追溯历史,宋代以后乡约逐渐成为了约束乡里的政治性较强的组织行为规范,为乡村自治性质的社会治理方式提供了条件,久而久之中国农村形成了由道德、礼乐和法律的三位一体构成的三元和合的治理模式,其思想根源是天地人三才的和合。
新中国成立以来,在计划经济和改革开放初期农村自治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并推动着社会治理体系有效运行。我们将该阶段农村自治成功的原因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农村是建立于集体观念之上的显著不同于西方的乡村文化和价值体系,村民具有明确的集体意识和观念,可以在利益上进行合理的取舍;第二,以家族、知识分子等为派系伴生的各种社会力量可以相互制衡,形成推动农村发展的合力;第三,以德行和阶级作为考核村干部的主要标准;第四,商品化、市场化不全面,能够滋生腐败的灰色地带相对较少。
在当前农村,新生代农民群体身上的淳朴乡风正在逐渐褪色,群体观念也在瓦崩,取而代之的是身份炫耀与攀比心态,物质欲高、功利心强、道德约束低、文明程度差也使得广大知识分子满腹无力感。其核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村的人员结构发生着剧变。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力大量向城市涌入,农村老弱病孺增多,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逐渐成为人口的主要组成部分。进而让一些不学无术,家族势力较大的人能够钻空子担任村干部,致使制约权力蔓延的合力和社会正义逐渐缺失,社会理性也随之倾斜;
第二,与现实相匹配的制度出现严重滞后,监管显得苍白无力;第三,农村缺少社会贤达,德高望重的乡贤已经不复存在。反观农村治理的历史,八、九十年代,农村主要依靠德高望重的乡贤进行治理,而今整个农村都进入了常人治理时代;
第四,农村自治与政府监管权力分配严重失调,近些年乡镇政府事前指导的行动不断加强,而事后监督的功能却不断削弱。前者使得农村自治的功能削弱,后者使农村权力运行潜规则增多且难以被发现、惩处。
第五,农村道德的约束力严重下滑,乡风难以形成足够的威慑。第六,城镇化与乡村化发展失调,导致农村在结构上出现了明显的边缘化、原子化、碎片化、空洞化,在人情上也出现了世俗化、功利化、隔阂化问题。第七,个人利益本位主义逐步取代了集体主义,以集体主义为核心所建立的文化内涵和价值体系正在遭受瓦解,取而代之的是身份炫耀与攀比心态,物质欲高、功利心强、道德约束低等治理顽疾。
以上七种缺失容易使得权力脱离监管,进而让合法的规则产生不合法的权力运作。目前很多学者抱着选举万能主义的思想,认为只要把村干部的选拨工作做好,就能从源头上消除腐败。其实不然!
在实践中,我们将农村腐败的原因可以归纳为:第一,农村被武力掌管的原因是老弱病残留守,各种力量出现了难以相互制衡的局面;第二,村干部的权力运作滋生灰色领域的主要原因是操作不公平,权力垄断和监管不严的结果。如果既没有乡贤制定完备的规范使农村形成严格的道德约束,又没有与之抗衡的社会合力。那么,权力的霸道和武力的奴役又如何能受到限制呢?
笔者认为:一方面,注重基层善治之道,要在“政者有其为”的宗旨下把农民群众组织起来,纠正把选举当万灵丹的理论迷思,真正回归人民政治依靠人民。既要发动农民积极参与农村管理,又要组织现有的社会力量或催生新的民间力量介入农村管理,压制农村霸权,进而对村霸、村恶形成有效的威慑。
从根本上瓦解“通过武力形成威慑,进而获得合法的权力,用权力的外衣掩饰武力的非法性”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武力催生霸权,霸权产生独裁,只有民主才能避免强权。在农村事务上主要的监督方式有政府监管和民主监督两种。在一般行政活动中,政府对村委会的监管主要表现为事前指导和事后追责两种;人民群众对村干部的监管主要表现在监督、弹劾和罢免的基础之上。
无数的实例表明,农村监管变得越来越形式化,这需要民间力量与政府机关共同作力才能破除这一困境。所以还需要制度不断地均衡农村自治、政府监管与村民监督三者的关系,使之既能发挥农村自治的优势,又不让农村脱离监管,成为村霸村棍的乐园。只有这样,方能实现农村治理法治化、管理民主化、乡风淳朴化的宏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