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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活公积金不能止于"放宽租房条件"
时间:2015-04-12 21:43:13  来源:东方网  作者:张西流  

  10日下午,南京公积金中心传来利好消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条件放宽了!根据10日出台的公积金新规,只要连续缴存满3个月、名下无房且租房居住的市民,夫妻双方每月最多可提取1800元公积金支付房租,并且无需提供租房发票。(4月11日《扬子晚报》)

  众所周知,虽然公积金采用强行缴存方式,但使用却有条件。低收入者往往无力支付首付,成为净储户,而储蓄利息又非常低。高收入者可支付首付,并能享受低息贷款。公积金因制度缺陷,存在“劫贫济富”现象,影响了社会公平。如此语境下,南京放宽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让更多无房户可以利用公积金租房,解决居住问题,显然释放出了积极信号。

  事实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初衷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消除贫富差距,最大限度地解决广大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难问题。然而,从执行情况来看,显然是差强人意。一方面,截至2014年,全国有近万亿的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处于“沉睡”状态,有钱却贷不出去。另一方面,真正有购房需求的普通职工遭遇贷款难,想用公积金租房,又设置了太多太高的“门槛”。可以说,现有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无疑陷入了一个怪圈。

  特别是,住房公积金行业间差距超二三十倍,导致贷款买房,成为一些垄断行业个人账户缴存余额畸高人群的“盛宴”。而对于很多中低收入职工来说,由于个人账户缴存余额偏低,很难达到公积金的放贷门槛;即便有资格申请,所获贷款额度也有限。换言之,如今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等于是多数中低收入人群存款,供少数垄断行业高收入人群贷款买房,属于典型的“劫贫济富”,背离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福利性”和“互助性”,形成了新的社会不公。可见,放宽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使公积金又向公平迈出了小步。

  然而,盘活公积金,不能止于“放宽租房条件”。首先,应严格控制公积金缴存上限,提高下限,以此不断缩小行业间差距;同时,提高公积金使用率,并适度扩大适用范围,比如,不仅用于养老、买房、租房,还可以用用于、治病、教育投资等,让住房公积金发挥更多作用,真正惠及广大中低收入人群。更重要的是,可采纳专家建议,重新思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定位,把各地分散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集中改为政策性的国有住房银行,纳入国家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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