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土资源部了解到,自2015年4月1日起,国土资源部开通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除油气和放射性矿产)的矿业权延续项目提醒服务。
为提高便民服务水平,提醒督促矿业权人及时办理矿业权延续登记手续,根据国土资源部要求,部矿产开发管理司、信息中心经过认真研究,制订了对国土资源部发证矿业权到期延续提醒服务方案。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需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和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记者了解到,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有效期届满不足30日到国土资源部办理延续登记的情况。据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统计,每年有超过40%的延续申请不能在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有些延续申请甚至在有效期到期前一两天才提出,致使国土资源部很难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及时完成办理延续登记,易导致自收到延续申请至完成延续登记办理期间,矿业权人处于无证勘查或无证开采状态。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矿业权人如果在无证状态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将会给后期的责任追究带来很大麻烦。因此,开通矿业权延续项目提醒服务,很有必要。
根据工作安排,拟对在国土资源部备案联系方式的矿业权人,通过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部政务大厅公共信息平台、电话通知等多种渠道,分阶段进行多次提醒:一是每日在部门户网站以公告形式集中滚动发布将于120天内到期的矿业权信息;二是矿业权到期前80天,通过部政务大厅公共信息平台,发送提醒信息;三是矿业权到期前40天,通过电话进行提醒。
为保证服务质量,国土资源部在公告中特别提示,相关矿业权人申报矿业权申请时,务必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如更换联系方式的,需及时向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备案。此外,因政府有关部门或不可抗力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致使矿业权人未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向国土资源部提交延续申请的,应提供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说明原因的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