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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采暖合同拟规定室温不达标用热量按零算
时间:2010-09-26 09:46:29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窦红梅 
 本报讯(记者 窦红梅)继本市按面积计费版的居民供热采暖合同颁布推行后,从今天起至10月8日,由市工商局和市市政管委共同起草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记者了解到,这一版本的采暖合同将于今年采暖季开始前正式颁布。征集意见稿中规定,经检测机构认定卧室、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居民用热量将“按零计算”。

  “按热计量计费版的采暖合同,适用于一户一表式的居民使用。今后,这样的居民人数会越来越多。”市工商局合同处负责人介绍,这次征求意见的合同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人之间按用热量计收采暖费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此外,合同强调了对采暖用热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采暖期内供热单位应当24小时连续供暖。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基本热费、计量热费的计算公式。居民应当交纳的采暖费由两部分相加组成,即“基本热费”加上“计量热费”。其中“基本热费=基本热价×建筑面积”;而“计量热费=计量热价×用热量”。据了解,目前本市价格主管部门尚未公布核准“基本热价”。此外,法定采暖期按121天计,如果居民要求额外延长供暖期,可同供暖单位双方自行约定,征求意见稿也公示了延长供暖期的计算公式。

  征求意见稿明确:用热人居住建筑符合节能标准,且室外天气为正常天气,用热人应当按标准温度要求自主设定、调节室内温度。用热人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18℃以下的,供热单位应保证开启采暖设施24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用热人设定温度;用热人设定卧室、起居室温度在18℃以上的,供热单位应保证开启采暖设施24小时内卧室、起居室温度不低于18℃。

  如果发生违约情况,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双方的违约责任。一旦双方共同确认或第三方检测机构认定,供暖单位开启采暖设施24小时后,卧室、起居室温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在此期间内居民用热量将按零计算。此外,供热单位应当设立24小时值班报修电话,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和处理采暖用热人的诉求;如果供热单位不能供暖或者不能按合同约定供暖,供热单位应当减收或者退还相应的采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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