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4年中央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从220个减少至150个左右的基础上,今后我国将继续清理整顿被视为“部门权力象征”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从而减少财政资金分配过程中的寻租和腐败空间。
这是2日《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中公布的改革内容。这一意见作为新一轮预算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将改革利剑指向了我国每年近5万亿元的转移支付资金。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于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逐步建立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央财政集中的财力主要用于增加对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以实现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
目前,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尽管近年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规模不断增加,增强了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但现行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显现。专项转移支付过多,资金散、乱、小难以形成合力,地方配套负担重,转移支付管理漏洞多等,成为基层反映强烈的部分问题。
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国务院意见共提出了针对转移支付的九项改革举措,最大亮点是明确了我国转移支付制度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并提出了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的具体举措,如明确一般性转移支付在整个转移支付中的占比提高到60%以上。
此次国务院意见最受关注的部分是提出了严控专项转移支付的系列举措,包括继续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逐步取消城市维护建设税、排污费等专款专用规定;严控新设专项、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
此外,改革意见中关于逐步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转移支付的举措也让人眼前一亮。如提出用税收优惠政策取代部分竞争性领域政府投入、探索实行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等。
在压缩项目的同时,改革意见还进一步规范了专项转移支付的使用,明确除中央委托事项外,一律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以及楼堂馆所等国务院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