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土地是城镇化过程中的两大核心要素,既紧密关联又相互制约。工业化进程中,城镇化有效释放了人口红利和土地红利,通过要素资源的重新配置激发了经济发展的活力。然而,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受土地制度的束缚,人与土地被割裂的现象日益凸显,并衍生出了一系列问题。如何在城镇化过程中,以人为本地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已成为破解城镇化进程的社会矛盾、进一步释放城镇化动力、提高城镇化水平与质量的关键之所在。
不同城镇化人群与不同属性的土地相联系,涉及不同的土地制度,需区别对待
从人的发展角度考察,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包括三个发展层次:制度性和两栖型城镇化、生存和发展能力的城镇化、福利和生活质量的城镇化。不同城镇化人群,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过程中,与不同属性的土地相联系,涉及不同的土地制度,需区别对待。一是,对农村居民,在农业产业化、外出就业等推动下,农村居民具有“不弃地、人进城”的诉求,合理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将有利于释放农村居民城镇化的动机,形成新的城镇化动力,因此,土地制度创新需着重考虑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流转等问题。二是,对近郊农村居民而言,在城镇扩张进行国有化征地过程中,农村居民在失地后被动进行身份城镇化的同时,必须同时考虑其就业等生存、发展能力的城镇化,着重解决以农民权益合理保障为核心的征地制度创新问题。三是,对用地功能实质上已实现城镇化,但土地属性仍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城中村”居民,虽已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生存发展能力的城镇化,但迫切需要通过提升所在地段的基础设施配套、公共服务等城市性,来实现服务和生活质量上的城镇化,需要着眼于创新土地国有化的征地制度、土地流转制度以及土地经营的市场化机制,实现土地的统一规划利用和效率提升。
然而,在现实城镇化过程中,受土地要素的影响,三个层面城镇化进程均受到限制和束缚,亟须推进土地制度的深化改革和创新。以人为本推进城镇化中的土地制度改革,可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创新农地流转体制机制,促进农村产业化经营,释放新型城镇化的新动力
探索农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离的农地流转新机制,是破解土地对农村居民的束缚,释放人口城镇化活力的基本途径。首先,要在积累、总结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全面铺开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工作,为保障农民合法土地权益提供制度性基础。其次,要创新农用地流转制度,健全农用地流转的价格机制、市场机制,搭建农地流转公开交易平台,实现市场对农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保障流转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再次,要通过农地的市场流转,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促进农村土地的高效利用,促进农村和农业发展的现代化。此外,应积极探索发展农地金融,积极开展农地信托、农地抵押、农地证券、农地保险的试点工作。
创新征地制度,重构征地收益的补偿分配机制,提高持续保障与发展能力
应积极改革现有征地补偿制度,建立科学的地价评估机制,合理确定征地的补偿水平。重构征地的土地收益分配模式,创新政府、市场主体和居民间的权益协调和动态共享机制,以土地税收返还等形式确保居民的土地动态收益。积极创新征地返还集体建设用地的开发模式,通过统一规划、开发,保障村集体、失地农民获得持续的最大化收益。探索利用征地收入和土地增值收益建立农民就业、创业与发展基金,健全完善失地居民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加大就业、创业培训力度,提升农民进城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同时,在所征土地的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中,应尽量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满足其就业需求。
创新征地和流转制度,加快“城中村”和棚户区再开发,提升居民的城市性和生活质量
对全面改造的“城中村”,应着重于创新集体建设用地的国有化征地体制机制,提升居民的持续发展能力。对未能全面改造的“城中村”和棚户区,应积极探索政府与市场力量相结合的体制机制,通过开发权转移、容积率补偿等方式,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供用地空间,促进“城中村”、棚户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供给。积极推进集体土地经营权的集中流转,引导居民作为主体参与土地市场议价,在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土地利用的功能优化与效率提升。积极探索集体土地的金融物权属性,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运作主体、股权结构、收益分成等作出明确规定,明晰集体土地的权责结构,为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