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个别村落依靠旅游业得到发展以外,多数村落的保护现状堪忧,一些民居外观残破,有的建筑已经濒临倒塌。一些传统村落中的人口尤其是青壮年劳力不断“外流”,出现“人走房空”的现象,古村落出现“空心化”现象。另外,设施落后、人才不足、管理数据缺乏等,也是目前传统村落保护中的问题。(12月31日《新京报》)
传统村落蕴藏着丰富的历史文化信息和自然生态景观资源,是乡村历史、文化、自然遗产的“活化石”和“博物馆”。面对古村落保护出现的新问题,保护切忌“一刀切”,而应该在出台相关法律的基础上,科学制定传统村落保护专项规划,结合各村落不同资源特色实行精准化保护,避免村落发展同质化。
目前,古村落保护还处于自发状态,对文化遗产调查不明、文化内涵挖掘不够、文化资源利用不足,甚至出现了建设性破坏现象。在制定不同村落的规划时,明确规定传统村落保护、整治、更新的区域和范围,确立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严格限制核心保护区的改扩建、装修,严格限定建设控制区改造区域、拆迁范围、建筑风格、高度、密度、色彩等控制指标,严格保存传统村落原有肌理。
古村落保护要以村民为主,保护过程中要有村民参与,让农民在保护中享受发展的利益。建立村民为主、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保护机制,邀请村民代表全程参与保护规划编制,在编制村落保护规划时,使专家和村民代表占有一定比例。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村民为主”是古村落保护的总体原则,政府可给予适当补助维修经费,鼓励扶助村民“自保”,受补助者在乡土建筑的维修使用管理等方面履行相应义务;若产权人无力承担修缮费用,可将产权转移村集体或由政府收购产权,垫资修缮乡土建筑,产权人可享有居住权并承担保护义务;引导公众在自愿基础上实现乡土建筑产权或使用权的转移性保护,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以认领、认养、认保等方式参与保护利用。
古村落的保护要突出特色,走传承活化之路。走传承活化之路,就是要让古村落“活”起来,有人气,能适宜于居住生活,而不是成为一个“空壳”和仅仅能够参观的死古建筑。
展开来说,就是住建、文化等部门要把还原乡俗生活、恢复特色民俗活动作为古村落活化工作的重要内容,使佛山的城市升级向乡村延伸,使特色古村落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绽放新的活力。
古村落的建筑无论历史多久,都不同于古建。古建属于“过去时”的,乡土建筑是“现在时”的。所有建筑内全都有人居住和生活,必须不断地修缮乃至更新与新建。这样村落才不会是某个时代风格一致的古建筑群,而是斑驳而丰富地呈现着它动态的嬗变的历史进程。对于这一遗产的确认和保护的标准,应该自成体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业文明已经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农产品附加值无法完成现代价值观中对经济价值的认可。目前,古村落所在地青壮年大部分以外出打工为主而谋生,已经出现了耕作以及村寨居住的“空壳现象”,农业存在的动力缺失,将使得古村落的文化知识系统老化,失去年轻人的传承,这是古村落保护动力的缺失。
此外,古村落运转是非常乡土的技术,从耕作、房子、人际关系的维系都是如此。但是,面对工业化、城镇化和信息化等现代化的冲击,已经发生对特质的改变,而且很严重,一旦这些特质消失,古村落的不仅没有了农耕意义,而且其附加的耕作文化也会因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而失去了发展意义。
旅游业对古村落的威胁已经开始显现,设门收费、观景台、大型旅游设施建设的方式,这对古村落系统而言,是个威胁。古村落已经存在了很久的生活形态,与自然融为一体,任何旅游的干扰,都会对这里产生心理、生活和文化的影响,进而影响到古村落的和谐和系统的健康运转。
古村落的原住民、农田、水系就像自然保护区,他们本身就是一种自然循环体,是活态的文化景观遗产。因此,不宜在古村落村民家开展农家乐。在古村落,建筑和人是这里的核心和灵魂,形成了自己的循环系统,任何外来的改造和污染,都将对这个系统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作为政府,对于濒临灭绝的文化景观应该肩负起积极保护的责任。这不仅是指制度的保护,更需要资金的投入。保护好古村落,也许比盲目发展更有意义,尊重自然,良好的生态就会反哺人类。如今的第一要务是想着该怎么样切切实实的保护和延续,而不是贸然地进行旅游开发。我们手中的“文化遗产”越来越多,究竟该由谁来“养活”?该如何“养活”?这样的冷思考是当下亟需进行的。